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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书富等诉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巫山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作者: 时间:2007-5-14 20:01:18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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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书富等诉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巫山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山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谭书富,男,1945年10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路,系受害人谭英俊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敏,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发枢,女,1945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谭英俊之母。
  原告罗加萍,女,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谭英俊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方熙,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智文,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谭英俊之子。
  法定代理人罗加萍,女,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谭智文之母。
  被告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巫山所。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
  法定代表人陈诗建,所长。
  第三人袁孝连,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二组,现被羁押在巫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告谭书富、沈发枢、罗加萍、谭智文诉被告重庆市交通稽查局巫山所及第三人袁孝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书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敏、沈发枢、罗加萍的委托代理人唐方熙、被告重庆市交通稽查局巫山所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及第三人袁孝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第三人袁孝连驾驶无牌东风车,由南陵煤坪下煤后,驶往巫山县城方向,在巫山县平湖加油站附近时,遇被告巫山县稽征所渝AF0111金杯车,被告工作人员呼叫袁孝连停车未果,便调头追赶。第三人袁孝连因害怕检查,加速行驶,途经平湖桥头时,由于袁孝连占线行驶,与受害人谭英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被告单位追赶的工作人员见发生交通事故,并未停车施救,而是驾车扬长而去。谭英俊因受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的违法追赶行为致使第三人慌不择路而占线行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谭英俊死亡,被告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追赶袁孝连驾驶的无牌东风车导致谭英俊死亡的行为违法。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谭英俊的死亡注销证明、巫山县电影公司关于罗加萍与谭英俊的结婚证明、圣泉社区居委会关于谭书富、沈发枢、谭智文与谭英俊之间的关系证明、圣泉社区居委会关于谭媛媛、谭丽娟与谭英俊之间的关系证明、户口卡首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谭书富常住人口登记卡、沈发枢常住人口登记卡、谭智文常住人口登记卡、罗加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谭英俊死亡的事实,谭英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同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身份。(即谭书富与谭英俊是父子关系,谭英俊与谭智文是父子关系,罗加萍与谭英俊是夫妻关系;沈发枢与谭英俊是母子关系)。
  2、原告代理人对范兴海的调查笔录、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袁孝连的四次讯问笔录和对曹正勇、易林宣、杨永贵、袁大保、范伟、曾亚洲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谭英俊的死亡是因被告的违法追赶行为致使第三人慌不择路而占线行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事实。同时还证明被告应该施救而没有施救,是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3、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巫山所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巫山所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市定额罚款收据用以证明第三人以前接受过被告的处罚,被告仍然可以按以前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4、巫山县人民法院(2006)山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谭英俊是由于第三人占线行驶与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所致及该判决确认的原告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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