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市交通稽查局巫山所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巫山稽征所并没有追赶第三人袁孝连,其理由如下: (一)从理论上分析,巫山县稽征所根本没有追赶袁孝连的时间: 1、出事时间是2005年12月13日19时30分,天已黑尽,袁孝连的车开着大灯高速行驶从远处看是看不清前车牌的,即稽征所的车事先不可能作追车的心理准备,不可能预备跑。 2、袁孝连当时驾驶的东风车是空车以5档的速度从龙门桥方向驶向县城方向,路过平湖加油站时,巫山稽征所“渝AR0111”金杯车与其是逆向停在路边的(平湖加油站花台外公路边)且当时还有工作人员在车外。加油站距离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即平湖桥东桥头约290米,且道路宽阔畅通,路宽11.4米,水泥硬化路面,东风车空车以5档的速度在这种路面上行驶而且按袁所称她看见稽征所的车后还加满油高速行驶,其时速应在70公里/小时以上,若平均按70公里/小时计算,290米只需14.9秒。而车身长达4.8米的金杯车在袁的车已经开过加油站时还是逆向停着的,还有人在车外,从上车到启步到在11.4米宽的道路上调头过来所需时间就约需20秒以上,也就是说,按袁孝连的说法:“111”启步到调好头,袁孝连的车就已经到了出事地点,交通事故已经发生,“111”不可能有时间追赶。 (二)从客观上讲,巫山县稽征所确实没有追赶袁孝连,也没有呼叫其停车。 1、巫山稽征所在场工作人员王春钢、罗德军、刘德念、邹贤珂、吴小龙、黎新等均证实根本没有追赶袁孝连。 2、证人曹正勇、姜清泉、阮茂勇、彭孝龙等人当时就在事故现场附近,他们也听到出事时的一声响,没有听到呼叫袁孝连停车的声音。 证人袁堂威证实“111”没有追赶袁孝连,其证实的情况与前面我们理论推理在一定程度上相吻合。 证人袁堂威的车在出事前刚被巫山县稽征所扣了,其位置又处于加油站与事故地点之间的公路边。目睹了袁孝连的车从其身边快速驶过,其证言具有较强的可信度,他证实:“当时我的车被稽征所的一个人开走了,大约过二、三分钟我看见一个货车跑得很快从龙门桥方向往城里跑,我刚转过身,就听见“轰”的一声响,我感觉是刚才跑得快的货车出事了,我就跑过去看,就看见袁孝连刚开车门下来,我问她为什么开这么快,她说稽征所的车在撵她,又过了一分种左右,稽征所“111”号车就从龙门桥方向过来了。”问:“你站在路边看见开的快的货车后,有没有听风喇叭喊和警笛声?”答“没有”。 袁堂威的证言与我们前面的理论推理在一定程度上相吻合,他看到开得很快的货车(即袁孝连的车)在路上行驶时,是没有车在追,也没有人呼叫她停车,直到事故发生后,他赶到现场,袁孝连已从车里出来,且他们两人说了几句话后,又过了大约1分钟,才看见“111”经过,也就是说“111”不可能有时间追袁孝连的车,事实上也没有追。 3、证明“111”追赶袁孝连的车以及用扬声器呼喊的证据缺乏可信度,并相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⑴袁孝连证言,袁孝连证明当时她的车是空车用的5档,在平湖桥加油站开过逆向停着的“111”之后,“111”才开始掉头。其后她又说她看见了“111”在追她。这与现场实际不符。从平湖桥加油站到平湖桥这段路程只有前面几十米是直的,接着就是大弯道,且弯道旁是房屋,完全挡住了视线,从车的后视镜向后看,只有最初那一段有几十米的可视距离。袁的车是高速在行驶,“111”是逆向停着的,且还有人在车外,从上车到起步到掉头,完成这一系列动作,袁的车不可能只行驶了几十米,她不可能从后视镜里看到“111”在追她。且袁孝连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若“111”有责任,她的责任可以减轻。 ⑵袁大保、范伟的证言。首先袁大保、范伟是利害关系人袁孝连亲属,袁大保是袁孝连的父亲,范伟是袁孝连的侄儿。其次,袁大保、范伟均没有看见“111”在追,他们是听见袁孝连说的,且范伟还证实了他们的车路过“111”时,“111”还有一个在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