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擅自制播讲演录像”的罚与法 ——廖良兴诉南平市延平区广电局案释评 宋小卫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其中所说的“表达权”,学理上亦可称之为“表达自由”,其内涵,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有较完整的表述。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如何落实对人民群众表达权的保障,学界已不乏宏观的理论构想与阐说,但少见细化的案例分析与法条检视,有感于此,遂撰本文以为抛砖之作,希望在这一方向上,能有更多针对本国现行传播立法与司法实际的案例研究与探讨。 一、讼争与判决 2000年10月26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溪口村的村主任廖良兴为参加新一届村委班子竞选,前往当地照相馆拍摄了一段“竞选演说录像”。录像中,廖良兴坐在一张桌子后面,用溪口当地话不停地讲了45分钟,内容包括其工作总结、对村中一些“不利”传言的澄清以及拟在竞选胜出后为村民办事的若干打算。当晚6时多,廖良兴让村有线电视站的管理员在闭路电视室对全村播放了自制的录像,部分村民看到了该节目。 有人立即将此事反映至樟湖镇有关领导,镇里非常重视。10月27日,樟湖镇党委、纪委领导、广播电视站、包村工作队员等到溪口调查情况,对廖良兴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擅自播放录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将其制作的录像带没收。当晚7时左右,廖良兴在其亲戚家的厅堂门口放置了一台录像机,用未上缴的另一盒同样内容的复制带,又播放了一遍“竞选演说录像”,数十个村民聚在录像机前观看。樟湖镇领导于是再次接到村民举报,延平区广播电视事业局(以下简称延平区广电局)也接到了镇广播站的汇报。 10月30日,延平区广电局成立了一个调查组,再次到溪口村对事件进一步调查核实,于11月4日基本查清了整个事实。由于类似案例的处理在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尚无先例,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延平区广电局局长两次到省广电局进行咨询和请示。11月17日,延平区广电局向廖良兴发出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书。同月21日,延平区广电局对樟湖镇溪口村作出[2000]闽延广行政罚字[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村擅自播放“竞选演说录像”为由,决定没收该村闭路电视室的录像机一台并罚款2000元。对廖良兴作出[2000]闽延广行政罚字[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廖良兴擅自制作电视节目为由,决定没收其“个人竞选演说节目带”,并处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