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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宪主义的精髓在于对于公权力的制约,而财政制约作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无疑应该成为宪法学理论的重要课题。立宪主义原理对于财政制度的统率构成财政立宪主义,在规范上体现为财政宪法,而其具体内容涉及到宪政制度设计和宪法实施的问题。财政宪法学作为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之一,体现了“立宪主义”的理念和原则,具有独特的方法,成为深化宪法学研究有益尝试。
【关键词】财政立宪主义;财政宪法;宪法学
一、论题:财政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基本的宪法现实,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内容。[1]
国家财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并且随着国家职能大幅扩张,基于国民生活或积极活动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介入以维持社会运转的基本条件,国家财政获得了调整资源分配的功能,使全体国民均受影响,权力性质愈发明显。现代国家规模巨大,成为一个国家内部最大的消费者资金持有者,以财政手段调整景气,国民无不受到影响。因为财政制度反映了实体意义上与程序意义上的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及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强烈的公法属性,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法调整对象范畴。“财政制度”亦是宪法文本重要内容,宪法或公法理论应该给予关注。但是,财政制度关涉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且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问题,宪法理论必须对于财政的各种面向和研究理论予以关注。宪法学的财政概念与经济学的财政概念不同,从保障、促进人权的角度剖析财政的本质与功能是宪法学研究公共财政问题的理论原点和价值取向;从控制权力的角度探讨财政的运行制度是宪法学研究公共财政问题的核心。
国家职能和公民权利的变迁被逐渐内化于政府决策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中。二战以后,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把福利权利当成一项宪法权利来看待,因此,政府的积极职能和履行这种职能的权力获得认可。人民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其生活,因而人民对国家的需求与依赖日益加深。国家在当代的任务,除必须保护个人之社会安全外,亦须提供各样服务,进行各种给付[2]。公共财政在二十世纪前半叶,成为各界瞩目的中心问题,一直是社会革新的手段,本身亦被不断被革新。政府的公共开支不断增加,财政规模日益膨胀。二战以后,尤其是1960年到1980年期间,各国政府对于积极的支出政策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迅速提高。民主社会的政治过程促进了政府规模的扩张,立法者的预算扩张动机和民众“财政幻觉”[3]亦成为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德国和瑞士等国家,宪法增加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条文;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任何有关经济和社会立法的明确条款,但联邦最高法院支持政府的经济干预政策,推动了宪法规则的改变。
20世纪7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发生“财政危机”,人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不信任空前增加,尤其是对于政府的征税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限制政府财政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财政危机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部分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和地下经济的规模膨胀等,但主要是一场制度危机和法律危机,需要重建国家职能、征税权和纳税义务的宪法理论[4]。政府在许多活动领域的积极职能受到怀疑,“政府失灵”一时成为社会的“关键词”。在经济滞胀中,政府政策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能按照明确的目标再分配,亦没有能够稳定经济。在政治层面上,潮流转而拥护政府发挥较小的职能。197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的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5]。理论界开始对于积极政府模型提出批评,开始只有少数人,接着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随着赤字和公共债务的增加,许多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扩张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合理职能,破坏了市场激励、产权和经济自由,透支了未来几代人的收入[6]。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尤其讨论了对财政决策施加约束的重要性。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