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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蔚:行政权的正当性证成

作者: 时间:2008-10-24 1:16:15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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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正当性证成

                                 ——论控权-服务论理论合理性

邓  蔚*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  要:正当性问题具有普遍性,行政权的正当性命题是行政法的根本命题。行政权需要为自身的正当性辩护,从目的和发生的进路证成自身存在和运行的合目的性及合规律性。控权-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兼具控权功能与服务导向,为行政权的正当性确立了政府有界、服务为魂、政府有责、过程可控四大正当性标准,从而推进行政权从强制到权威的转变,证成行政权的正当性,同时,也证明了控权-服务论的理论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权正当性;证成;控权-服务论;行政权威准则

 

    社会哲学的首要命题是寻找“正义”,即应有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到法哲学领域,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认为,其基本问题有二:1、何谓正确之法?2、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之法?[①]所谓公共利益,在其实现过程——即公共行政过程中,需着力回避欲望之恶、人性之恶和行政权之恶,为此,围绕“正义”这一观念,行政法基础理论必须为行政权的价值评判提供一个合适的基点,论证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解决行政法的基本命题——公共行政(行政权)[②]的正当性[③]命题。

 

    一、行政权的正当性需要证成

 

    (一)正当性问题的普遍性

    “合法性问题,虽然是政治中的核心问题,但却并非为某一学科的排他特性。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政治人类学,也同样将合法性作为其优先研究对象。有关的图书资料之丰富已足以证明这一点”。[④] 或许可以说,人类生活中对正当性的追问以及为回答这一追问而进行的正当性证明,只是也必定针对人为构建[⑤]的存在而展开,不会对自然生成之物追问和证明其正当性。政治、法律之类,正是人为构建的存在。[⑥]

    洛克林指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更有意思的起点来探求公法的性质,也就是从这样一个假定出发: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 [⑦]显然,行政法作为公法,行政权作为公权,都必然延续政治正当性问题的讨论。

    (二)行政权正当性证成的必要性

    “权力的确是政府的本质,而暴力则否。暴力本是工具性的;像所有手段一样,需要目标的引导并将它证成(justification)。而如果需要他物予以证成,它就不可能是任何事物的本质。” [⑧]“权力不需要证成,因为它是内在于每个政治社群之存在的;权力需要的只是正当性(legitimacy)。一般把这两个词当作同义字使用,就像把服从与支持相等同的情形一样,造成误导和混淆。一旦人聚在一起、共同行动,权力便产生,但权力是从最初的群聚,而不是随之而来的人和共同行动,衍生其正当性,正当性受到挑战时,便诉求于过去以作为自身的基础;而证成则和未来的某个目标相联接。暴力可以被证成,但永远不会被正当化”。 [⑨]行政权必须以正当性为依据。权力如果没有正当性,就不是政治,而是赤裸裸的暴力。

    韦伯所强调的是,“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⑩]“没有评价,法律寸步难行”。[11]逻辑上,任何规范性价值判断的正当性与否均须通过证成。[12]同时,我们在对公共行政的变迁的考察中发现,由于社会和行政体系自身的需求是行政权膨胀的根本原因,行政与法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难以完全区分行政与法的合理界限,就好比我们言及黄河时,头脑中无法明确是说的黄河岸还是黄河水一样。由此,现代行政法学一个直接困境就是我们越来越难以在行政法文本之间找出评判行政权正当性的有力准据。
    行政法学对行政权的正当性追问旨在为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价提供理据,这种智识活动必定包含着两个目的:第一,求知,实证的公共行政活动有何规律,以避免对行政权的过度恐惧或放任;第二,指导其行动,为认同、接受客观存在的公共行政提供依据。这两个方面,其实就是正当性证明——公众对行政权行动上的接受与观念上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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