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结社自由权在联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的作用
马 宏(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内容提要:宪法结社自由权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共同确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组织得以建立的法权基础,在联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具有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本文结合政治学的一些原理,在简要分析宪法、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上,浅析了结社自由权的这一作用,并提出了一些浅见。
关键词:结社自由权、市民社会组织、结构性支撑
宪法结社自由权是一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政治自由权和社会自由权。今天,在我国建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促进二者之间发挥积极的良性互动功能的过程中,结社权展现了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和人类走向自由自主生活这两条轨迹,是市民社会组织的法权基础。本文拟结合政治学理论,浅析宪法结社自由权的结构性支撑作用。
一、何为宪法,宪法何为
(一)何为宪法
江国华先生认为:“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它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存在与人们的生活世界中。”
宪法并非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更非某次政治革命或社会运动催生的“飞跃性”产物,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功能,有其缓慢、渐进、有机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随心所欲地组建起来,即任何形式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都有其自己的“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与政府和市民社会同时产生,宪法的历史就是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近现代意义的以民权、民主、民治为基本内容的宪法,只能说明宪法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否定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非民权、非民主、非民治的宪法的存在。如果强用近现代宪法所具有的若干特征来考量古代宪法的有无,就会得出江国华先生所说的“婴孩非人”的荒谬结论来。
宪法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的最基本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如何建立一套满足市民社会需要而又不侵害市民社会利益的政府组织,其次是何如管理这样一个庞大的利维坦,使其任何行为都在社会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宪法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世界中,是说,在市民社会这样一个既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与政治国家沟通的领域里,也同样有宪法的存在。就现象而言,“宪法是公民自治的一种工具,是公民借以自我管理的一种方法”;就本质而言,宪法从来就是“以人的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其永恒不变的追求就是为人类谋求更为优良的生活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江国华先生主张宪法古已有之,就我个人理解,并非说宪政古已有之。古代宪法只是某种意义上的政府组织法、权力配置法和权力运行法,根本不具备近现代宪法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国和权力制约精神,因而是暴政和专制的宪法,并非作为宪政之基元的宪法。要探讨作为宪政之基元的宪法,就必须考量一个问题,即宪法何为。
(二)宪法何为
宪法与宪政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是理想国的地平线,折射出震撼灵魂的晨曦之光。
“宪法何为”是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摒弃古代宪法的暴政、集权、专制之糟粕,从作为宪政之基元的近现代宪法中寻找答案。
江国华先生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宪法是为了生活,还是为了政治?人是为了生活而政治,还是为了政治而生活?
第二、是人文精神决定宪法原则,还是宪法原则决定人文精神?
第三、社会究竟是应当以扩展人的共性为目的,还是以发展人的个性为旨归?
这三个问题可以和同为一,即宪法究竟是为了人,还是为了其他非人的存在?
宪法是以人为本的哲学,认识宪法的起点,也是宪法的归宿,宪法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当然以人为目的,为了人而存在的。每一个人都非孤立存在的个体,而是存在于社会之网中,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要过社会生活。可当人们考察了孤立的个人在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境况后,会悲哀地发现:“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予他以最薄弱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