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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实习小组论文(4)

作者: 时间:2007-1-19 13:35:40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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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抢劫强奸案件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赵振国 周丽群

 [内容摘要] 抢劫后嫌钱少而返还又起意强奸,但是基于被害人承诺以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自愿停止,该抢劫强奸案件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本文对此做出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 复杂客体  动产移转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某日,李某见董某的房间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董某的房间。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董某拿出100给李某。李某嫌钱少并将钱扔回抽屉。同时提出要和董某发生性关系,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其间,李某将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李某租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李某回自己房间拿500元现金给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案后又回自己住房。董某见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李某被抓获归案。

对于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占有)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既遂。然而抢劫罪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也并非将是否劫取财物作为认定既遂状态的唯一标准,那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就是,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又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之一的均是抢劫既遂。

本案中李某通过暴力手段向董某劫取了100元,根据民法学的有关理论,认定动产移转的原则就是交付(占有),那么被害人将100元交付给被告人,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显然被告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同时,本案中被害人承诺下午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要求被告人停止强奸行为外,还有其他的选择余地,也就是还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事实上,被告人停止强奸行为是基于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并非其他客观的原因所致。那么被告人意欲在下午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是基于被害人承诺后产生的意思,因而不是强奸意思的继续。可见,被告人的基于主观意思而停止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

所以,我认为,在这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强奸罪中止。

 作者实习单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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