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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行天下》研讨会 --《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权力的限制 地点:4013 时间:2007年11月15日 会议记录人:高欢 参与人员:李文海、甘一宏、王佳、陈天昊、宋兵、钱发民、张玉洁、刘丽 王兰英、白恩强、王成玮、蒋丽娟、高欢 主题:《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权力的限制 背景: 在《物权法》正要颁布之时,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就在大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之时,面临的是“强行拆迁”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不防来探讨一下,《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权的制约
流程: 此次研讨会我们邀请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的李文海师兄、甘一宏、王佳师姐一起来参与讨论。 首先是由李文海师兄发言。 李文海: 面对《物权法》的颁布是否会对行政权制约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首先明确,不仅是《物权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如《环境法》,均会涉及到行政权力这一方面。
在李文海师兄简要地发表看法后,各与会人员对此积极发言。 以下是各与会人员的看法。
陈天昊: 对于这个主题,首先应该明确我们为什么要限制公权力,以及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是以何为前提的? 行政法产生于自由主义之下的对公权力的反感,之所以反感是因为人们认为市民社会中私主体通过私法规则的有限约束就可以发挥最大的积极性去创造财富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同时推进社会进步,故不需要公权力干预市民社会,同时公权力基于其优越性反而可能破坏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对公权力有了反感,因此行政法的基本目的,主流依然认为是控权,即限制公权力。 以上是我们限制公权力的原因,从这些原因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原因之所以成立是基于以下两个前提:一,市民社会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私法规则能够保证规制私主体平等竞争以实现社会进步。有了这个前提,市民社会才不需要公权力介入。二,公权力的介入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此前提,市民社会才害怕公权力的介入。 今天,在我们讨论对公权力的限制的问题之前,需要想想我们中国现在的环境是否满足了上面提到的两个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前提,即,首先,我们的市民社会能有效的自我调节吗? 其次,我们的公权力介入是否会为非? 对于上面提到的第二点,我想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中国的公权力为非的事情很多,可见我们应该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可是对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点,我想是值得讨论的,我认为中国现在的市民社会还没有能力去实现有效的自我调节,产生此问题的原因主要以下两个方面:一,公民法治意识不强,二,私法体系的不完备。且第二点更为关键。 要解决这个前提缺失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私法体系,让市民社会建立一套能够基本实现自我调节的规则体系,而《物权法》的颁布就是向此迈出的一大步。《物权法》解决的是私法财产权体系中最为核心的物的静态权利问题,是其他私法财产权利的出发点和基础。且先不论这部法律的内容是否很先进是否适合于中国社会,至少作为一部统一的法典,它基本统一了我们关于物权的规则,建立了一套统一的物权秩序,而这一点能够让我们这些学习行政法的人更清楚的明白公权力应该介入哪些领域,不需要介入哪些领域,以及介入的程度应该如何把握。 我认为,这正是《物权法》的颁布对限制公权力的最大作用。
宋兵: 1、私权神圣理念的兴起 物权法的分布虽有许多先进立法技术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其意义更多的在于它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首次宣示了“私权神圣”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之要义就是要求公权力尊重私权利。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活动中,公权主体需时时注意不要侵犯私权,留给私利一片自由天空。它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财产权的形式、范围,从一个角度限制了公权的活动范围。 经过三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总体而言,行政权对私权的侵犯的程度日趋减弱。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仍是一个行政权过度鼓胀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