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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行天下》第二次研讨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作者: 时间:2007-12-12 20:45:19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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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行天下》第二次研讨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地点:4013
时间:2007年11月30日
会议记录人:高欢
参与人员:甘一宏、魏宏岩、赵延丽、陈天昊、宋兵、钱发民、张玉洁、刘丽
王书英、赵志莘、高欢、王成玮、蒋丽娟
主题: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主体及方式
背景:

    在土地征收、拆迁问题上,我们常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政府因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拆迁房屋,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流程:
此次研讨会我们邀请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的赵志莘师兄、甘一宏、赵延丽师姐一起来参与讨论。
针对这一主题,研究生代表甘一宏、赵延丽,行政法05级代表陈天昊、宋兵、钱发民、张玉洁,06级代表高欢、王成玮分别发言。
主题发言:

甘一宏:
我认为分析一种社会现象或者法律问题时,需要在适当的方法论牵引下,找到问题的切入点,这有助于更明晰的分析问题。
从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认为,人们要研究法律秩序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考虑一个体制如何活动,考虑各种关系的调和、协调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要求。“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我国的宪法、新颁布的《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公共利益”,但是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立法主体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在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界定,其它任何主体都无权解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一词还不是法律概念。而这样的不确定性使得在使用过程中,比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和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滥用“公共利益”的恶劣案件。
那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庞德对各种利益进行了分类,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比如改善治安环境,公共基础教育、基本社会保障等。要想试图用一个确定概念全面归纳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工程。笔者以为,在目前国内外将“公共利益”法律概念化的诸多尝试中,可以运用诸如概括性规定,列举性规定,排他性规定和兜底条款并用的解释技巧。
鉴于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亦是成文法国家。笔者以为在界定公共利益的主体问题上,不可能像美国三权分立的国家那样,法官通过判例法成为界定主体。在我国,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其合理性。
所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立法法》的方式,对 “公共利益”做出尽可能小的解释。并且在具体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事务中,笔者以为,最终界定权由公众来行使。行政机关在界定具体公共利益问题上,是没有权力的。行政机关此时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组织公众来表决决定的组织者和对界定决定的执行者。当然,也要承认公众参与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众意识,素质参差不齐;公众的情绪易受舆论左右而不理智;行政活动中经济成本问题等等。


赵延丽:
我国目前在很多法律中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据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这一概念共有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解释。只有极少数法律、法规试图指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是点到为止。例如《测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测绘结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有关国家机关“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在这里,法律将“公共利益”的主要范围界定为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当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我国使用“公共利益”概念基本上是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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