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及其限制
高一飞
北京奥组委安保部部长刘绍武在新闻发布会说,北京已经设置了专门供游行示威人员表达自己意愿的地点。另据中新网消息,设置专门供游行示威人员表达自己意愿地点的公园有丰台区的世界公园、海淀区的紫竹院公园和朝阳区的日坛公园,这些都离市区和赛区比较近。其实,我国宪法上早就有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权利规定,而于1989年实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则对这一权利的保障和限制作了具体的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性质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都对集会自由做出了宣告或者规定。《宣言》第20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所谓持有主张、发表意见自由(第19条)、和平集会(第21条)的权利又统称为表达权。
表达权之说,较早出现于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演讲。他提出:“在我们力求安定的未来的岁月里,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这四大自由是: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表达自由)。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良心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第四是免除恐惧的自由。游行示威也是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是表达权的一部分。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剥夺人民言论及出版之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救济之权利。”其中的“和平集会”就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我国十七大报告在谈“扩大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时,提出了一些新名词。报告中讲道:“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使人们得以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要求造成一定的公开声势,从而产生比较广泛的政治影响。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表达。《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言论和表达自由是主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其含义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表达意见或看法的自由。
由于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通常形式受到了很多的限制,中国人民发明以特有的智慧发明了“散步”、“打酱油”等表达方式,这些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示威方式,归属上应当归入言论自由。这非常类似于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焚烧国旗和戴黑纱悼念行为,对此,布伦南大法官在1989年对著名的约翰逊焚烧国旗一案的判决中说清楚了这一行为的性质:约翰逊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却是一种表达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它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应该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外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主要内容----以美国为例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救济之权利。”但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之后,该法律并不一定适用于州法律,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及适法程序等规定通过Gitow v. N. Y.(1925)及DelJonge v. Oregon(1937)两案的判决,使第一修正案被解释成适用于各州,并约束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得违背联邦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