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改革问题回应贺卫方先生
高一飞
我在《经济观察报》发表“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经济观察报》,2008-8-04,以下简称“《重新调整》”)一文以后,贺卫方先生有一段评论。他说:
看近期《人民法院报》,所谓“大学习、大讨论”铺天盖地,大有司法改革全面倒退之势。可悲的是,学者或昧于情势,或观念混乱,也跟着大合唱。一些观点简直丧失了基本的学术纪律。举一个例子,高一飞教授在他的文章里居然说他对所谓“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即‘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很赞同的”。我真的不理解,这位我一向非常尊重的同行为什么会“非常赞同”这种根本违反逻辑规则的口号,“至上”只可能一个,三个至上又怎么个至上法?彷佛一个家庭里,要坚持公公意志至上,婆婆意志也至上,媳妇的意志还要至上,这是哪门子逻辑?如果说三者同一,即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法律宪法是一致的,那又何苦一分为三、浪费文字?如果三者不一,那么在三者发生冲突时,总要有个效力位阶,告诉我们以谁为“真至上”吧。况且按照我们一直的标榜,三者不一的可能性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党的全部事业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依归的;宪法和法律又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们完全就是一体的,又何必“三个至上”,岂非文字游戏? 看来需要讨论的不只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也许更包括学术的独立和尊严。(http://heweifang.fyfz.cn,2008-8-7。)
我对司法改革方向的态度本来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看完先生的评论,我感到有必要再加以说明。
先来说说所谓逻辑上可否存在“三个至上”的问题。“‘至上’只可能一个,三个至上又怎么个至上法?”这一说法表面上是质疑得很有道理,但从形式逻辑来看,三种利益同为一个位阶是完全可能的,如公平、正义与秩序对社会(实质上可能有争议),空气、阳光与水对生命,就不一定要有一个谁为第一的排序。从实质内容来看,在王胜俊院长的“三个至上”中,作为政治家,他当然应当尊重党领导司法的现实,真正要争论的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否可能。我认为,通过司法程序中法官对“人民群众感受”的把握,正确理解抽象的宪法法律,这正是“良法之治”所需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既遵照宪法法律,又不至于让法官成为法律面前的机器,这正是现代司法要完成的使命。
中国的法院院长是政治家,对于政治家的讲话,就如同看《人民日报》,我们要透过表面上的政治“大词”的细微变化去看背后的深意。而且,要司法完全远离政治,是学者们构建的一个神话,正如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所言:“法官及其忠实的支持者相信,或者说声称相依,宪法是技术上的神秘之物,以绝对正确的方式向掌握着秘诀的人表明自己;宪法是一种唱片,法官只是一台播放他的留声机,没有什么政治偏见;他们是这样的一群人,一旦穿上法袍,便设法不再是一般的人,不会梦想让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影响其对宪法的理解。从来没有一个法院能够像这样,也从来没有一个法律体系如此肯定地拥有一位法律解释的引导者。”“美国最高法院就是一个有主见的、制订政策的政治机构”。(《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罗伯特•麦克洛斯基著、桑福德•列文森增订,任东来、孙雯、胡晓进翻译,任东来陈伟审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我在《重新调整》一文中对“三个至上”表示赞同的完整表述是:“对此,我是非常赞同的,这与以前的最高法院领导单纯强调司法独立的观念有重大不同。司法受制之后才谈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这是我分析了王胜俊院长“三个至上”、“五个统筹兼顾”、“五方面做到与时俱进”、“死刑裁判三个依据”(其中包括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等讲话后的感受,即:明显的感觉到了“这与以前的最高法院领导单纯强调司法独立的观念有重大不同”。而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认为,我国司法中的根本问题是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我所谓“完全赞同”,显然强调的是“三个至上”及其所指导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新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