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面子”与中国人的法治
张军
适逢几位台湾学者来访,在陪同其考察广西民族文化与风情的闲暇,谈及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时,几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中国人的“面子心理”,甚至上升到价值观的高度看待。笔者心下为之一惊, “面子心理”在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中举足轻重是有目共睹的,甚至还留下不少有关面子的经典用语。如“死要面子活受罪”、“留点面子”、“不给面子”、“丢面子”、“有面子”、“面子上不好看”以及“看在某某的面子上?”等等。一个人得到“面子”或面子充足会使其内心舒坦之至;一个人一旦失掉了面子,难免会产生切肤之痛,甚至长久都无法释然,对导致其失掉面子的人自然也难以忘怀。细细思之,我不得不佩服台湾学者的深刻与敏锐。
运用“面子心理”可以解释许多中国人常见的行为和现象。如国人买小汽车喜欢排量大的和空间大的,因为这样显得尊荣和气派,显得有实力和有面子,骨子里也怕被人小视;某些年轻人找对象也过于看重面子,自己的感觉倒在其次,关键是带出去见人要有面子,只要亲友满意了,自己也就有了面子;参加考试屡次落第,因怕丢面子而不敢轻言再考;举办婚礼不切实际地要求场面和排场,因为这样自己有面子、新娘有面子、双方家长有面子,客人也有面子,大家也就都有了面子,其乐融融、其心舒坦!然而婚礼之后却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债务。我国早期留美人士胡先缙女士对国人之面子心理曾有切肤之感:中国人十分重视待客之道,往往会尽量避免让客人觉得自己不受欢迎和感觉“有面子”,友情进展到何种程度完全要由访客自己体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与人争论,唇枪舌剑,毫不忍让,有时即便是自己辩赢了,实际上也输了!因为你伤害了对方的面子和自尊,由此也会影响到双方的交往与关系,即便是在真正的学术研讨会的批评中,批评者往往也比较注意讲话的分寸,以防伤害到被批评人的面子和双方的和气。在官场上,面子心理也十分盛行,如果某人言行不慎伤及领导或上级的面子,轻则受到冷遇、批评和贬斥,重则升迁无望,甚至调离降职也未可知。在传统意义上,一个人外出闯荡回归故里,“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不失为最大的面子。追求面子的心理已经成为国人行为和思维上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甚至有人为了面子不惜做出一些非理性甚至荒诞滑稽的行为。
当然,面子心理也并非一无是处,面子在中国代表着广受重视的一种声誉和尊荣,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自我约束与激励的力量。借用面子心理加强责任和提升工作质量的事例也不是没有。如在很多情况下,给予社会上默默无闻的人士一定的激励和面子,往往具有激励其更加发愤努力的作用;给犯了错误而又比较自知的人稍微留点面子,会比严厉的批评更能促进其修正错误,积极向上;借用面子心理亦可为人树立一定的奋斗目标,激励其为目标和面子而努力。领导人的权威和面子有时也会强化制度的权威与面子,特别是在制度初建尚未获得广泛的认同与遵从时,上行下效之功用亦正在于此。
但在总体意义上,面子心理与法治的尊严和价值还是存在一定抵触与不和谐,法治崇信和追求的是制度的面子和权威,个人的尊严和面子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在个人的面子与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发生冲突和矛盾时需要一定的选择和平衡。在现代法治的背景和框架下,面子的心理与追求或多或少会受到一定抑制,但其负面作用仍不容小视,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而且体现在现行法律和制度运行中,直接影响到人的行为模式和制度的运行效果。如基层法院在审理某些有争议或有一定难度的案件时,往往会在私下里先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或意向,害怕判错了当事人上诉,自己担责任,没面子,累及同事甚至单位都没面子,于是乎在私下里便与上级法院达成某种一致,然后就可放心地审理和裁判了。当事人如果上诉到上级法院,则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裁决意见就会差别无几,其实质危害就是把两审终审和纠正错案冤案的法律制度变成了一审终审,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制度审查功能就被虚化或废弃,蕴涵在制度设计中的程序正义也就荡然无存。如此审理案件,司法公正又何以值得信赖和追求呢?再如,自治法规的生效以上级人大批准为前提,某自治地方人大欲通过单行条例,往往会担心报到上级人大审查时被否决,于是便通过非正式渠道私下沟通,甚至动用私人关系游说相关人员,如果上级人大倾向于同意或批准,则可大张旗鼓地继续前进,如果上级人大表现出否定倾向,则暂时搁浅甚至永远打住也未可知。为什么呢?如果报到上级部门被否定或不被通过,或者存在某些明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错误,则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领导就很没有面子,要么是下级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不高,要么是上级机关对自治地方的下级人大工作支持不够或者有反对意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法规的审查和判断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化判断了,领导人的个人面子已经和其所在单位的面子密切关联,领导没有面子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单位没面子。如果上级人大认为下级人大直制定的自治法规合法、合理,在立法技术上也比较完善并予以批准时,则双方无事,皆大欢喜!表明下级的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获得了上级的认可和肯定,下级单位和领导就不仅有了业绩而且有了面子。在面子心理和行为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自治法规的审批制度也就成为一种摆设,宪政意义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以及地方的依法自治也就形同虚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