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审判,谁都可以
http://www.infzm.com/content/18856,2008年10月22日,南方周末。
作者: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10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一件影响颇大的案件。经过严格安检后,9时左右,能容纳约60人的旁听席已经座无虚席。上百人进入了高院的第五法庭或法庭旁的实时录像间,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此次审理,相对公开和透明,而且,采取优先安排亲属旁听、允许境外记者旁听、特设录像间旁听满足更多群众的旁听要求等做法,都值得推广和效法。
民众“愿来多少就来多少”
公开和透明审判程序正义,最初来源于英国自由宪章。审判公开意味着在“愿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前面”举行审判,由于法庭要求庄严,不可能进行广场式审判,有了现代媒体直播才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在审判中,除了少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尽可能审判公开。
什么是“尽可能”?2005年美国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的案件审判直播,为了既保障公开,又保护受害的幼童,法院采用了法庭不开放,但进行“录音现场直播”的方式。
2007年6月,我国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时候,选择公开审判这一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实在是容易产生效果的明智之举。《若干意见》有推进公开审判的重要突破性措施,例如,强调了公开审判依法、及时、全面的三个原则;设立了申诉和听证制度;强调当庭宣判。对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考虑其他因素。最高法院认识到了公开审判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而是事关司法权威和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法治制度。公开审判的基础是允许旁听,对于旁听制度,《若干意见》这样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
旁听证制度不能限制听审权
要求旁听的人较多,而法庭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如何“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既要靠理念上的更新,也要有技术上的周全考虑。
最高法院《若干意见》规定:“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熟悉我国法院审判惯例的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段关于旁听细节的规定,表面上与最高法院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落实庭审旁听的决心一脉相承,但实质上却可以让各级法院大有文章可做,恰恰可能成为妨碍公开审判的具体手段,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从字面上来理解,有效证件可以是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也可以是其他证件,法院可以要求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也可以要求增加其他证件。
典型的表现是记者参加旁听,法院要求出示记者证。其实,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特殊要求。公开庭审允许公民旁听,当然应允许从事记者这一职业的公民旁听。也应允许他们以适当的形式记录报道。记者只有在向法官进行单独采访时才有义务出示记者证。有些法院授权其办公室进行一个专向记者发放旁听证的特殊审批程序,这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另外,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要想获得旁听资格,须经过另一层审批,即高级法院外事部门的许可,他们参加旁听还需要出示外事部门的“许可证”。但是,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要求,审判须公开进行,并没有限于向本国公民公开。境外人员也有权旁听,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都有权利了解该国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否则,过去外国人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就会成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