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民意志一致原则
往东
这是我在《论党政权关系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一文中所阐述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就此问题引入一个全新的理论,即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这样,党就实现了从国家意志层面对国家的领导,从而摒弃执政党必须通过党员来控制议会的领导方式。这样,我们就可以消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改革会影响其政治地位的顾虑,我们就可以放手推动“公推直选”人大代表制度。消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改革会影响其政治地位的顾虑就不再是无本之木。
其实,这个问题是在我们这个国家中谁最当家的问题。按现行宪法的说法,很明确是人大一家。而我的提法是人大和党委共同当家,任何法律条文和重大国家决策必须在既得到人大的批准又得到党委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我的提法实质上把党委的权力提高到与人大的权力相同的水平,既任何法律条文和重大国家决策必须得到领着的赞同方能生效。
这就形成了两权鼎力之势,离三权分立仅隔一步之遥。想到这里,我立刻明白了为什么三权分立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水火不容了。三权分立与我国的“人大是国家唯一的权力机关”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相悖。
坦白地说,我这种提法的最大挑战就是与我国的“人大是国家唯一的权力机关”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相悖。所以说,我的设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它的另一个版本。这也是我对这种提法充满信心的地方,当然也是我最担心的难为人们接受的地方。
但是发现很少有人表示理解和认同。笔者认为,这是解决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重点说一下它的含义和优势。
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的含义是指:国家意志必须同时体现出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不能只强调体现党的意志,淡化人民的意志,也不能只强调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淡出党的意志;对于中国的国家意志而言,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同等重要不能偏废其一。如果国家意志只强调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没有体现党的意志,就容易造成国家行为脱离党的领导、甚至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同样,如果国家意志只强调体现党的意志、而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有可能造成国家行为背离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甚至背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国家意志必须同时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这种国家意志指导下的国家行为即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
但是,国家意志不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简单组合,而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具体的说,中国共产党制定出的方针政策带有党的意志、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还不是国家意志。只有这些方针政策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具备了人民的意志后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反过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文书只带有人民的意志,因而还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些法律文书只有经过中国共产党审议并签字批准、带上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后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领导地位一种方式。总而言之,国家意志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只有这样,国家意志才能即体现出党的执政领导地位、国家意志本身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阶级属性,又体现出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总之,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相一致的产物;换句话说,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于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说白了就是指:一项决策要成为国家意志必须经过两个方面的批准,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党委。这样,国家意志既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又能体现党的意志。我称这样的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
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有几近完美的功能优势。
第一,这使国家意志既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又能体现党的领导地位。这实现了党从国家意志层面对国家的领导,从而避开了通过控制人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这一转变对放开人大直接选举有重要意义。
第二,这是一个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政改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其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这使国家意志具有政治纠错功能。这使国家决策具有纠错功能,也可避免国家决策为某一人或某一集团所独断的局面。
所有这些功能优势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