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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人小传:王连昌教授

作者: 时间:2006-1-15 11:04:26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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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昌,男,1933年生,山东省昌邑县人,195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已退休),仍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等职。
1950年至1954年,先后任四川省郫县人民法庭审判员、秘书组长,公安派出所长。1954年至1958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习。1958年至1979年,先后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贵阳事半农半读师范专科学校(大专)教员和班主任、贵阳师范学院附中教员、贵阳瓷厂政治处宣传干部、贵州省公安厅清查“四人帮”罪行专案组干部等。1979年至1999年,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司法行政管理系主任,学位委员会委员、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四川省省级重点课程(实为二级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学术带头人。校外,曾先后兼任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成员、四川省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重庆市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该会发起人之一)、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该会发起会议参加者)等职。1999年退休后仍承担重庆市人大和政府及律师事务所、学术团体的咨询论证工作,2004年还担任了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与中国监察部合作研究项目《中国廉政建设研究》中子课题-----《中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的顾问。退休后,又任重庆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教育发展委员会委员。
他的工作经历,尤其是行政法工作经历不可能缺少以下内容。
上大学期间,只学过《苏维埃行政法》。1981年讲授《宪法学》的同时,开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并担任本校行政法学教学组组长。参加编写了本校1982年4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内部印刷,此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本行政法学教课书)。此后20多年时间参加了大量的行政法活动,其中,较重要的有:1983年5、6月,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举办的《西方文官制度研究班》,期间与方彦、应松年、朱维究、张焕光、姜明安、胡建淼等十三位同仁聚会酝酿、发起建立全国行政法学学术团体。1984年春、秋,分别在天津、吉林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行政管理学学术团体发起会议和国务院召开的首次行政管理学研讨会议,会上书面发表了加强我国行政立法的建议。1985年秋,在常州参加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当选为副总干事(后称副会长);1986年10月,在重庆参加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委员召开的10个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会上发表了地方党委书记担任本级人大主任的观点,以利提高人大的权威,有力开展工作,加强人民性。1986年,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筹备同年12月在重庆召开的100多位学者、官员参加的全国首次研讨制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学术会议。他向会议提供了关于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综合资料及他个人书面观点。1987年秋,在桂林参加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首次政府法制工作实践与理论研讨会,会上提交了含有规章需要建立备案制度和规章也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等观点的论文。1988年冬,在北京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的修改经过全民征求意见后的行政诉讼草案会议,他任第二小组召集人之一。会中,万里委员长、彭冲和王汉斌二位副委员长等领导听取汇报意见,他汇报了本小组及个人的意见,如他认为应采取“兼顾论”为立法宗旨(此基础理论为台湾林纪东先生和当代欧洲、日本一些学者所持);应摒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不服行政处分的纳入受案范围(以上两个观点在以后的著作中几次重述过)。会上,他还提出应写上“本法未规定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同年冬及其后,在武汉等地参加国家教委召集的教师法、教育法起草会议。他在会上发表了党政军机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不能随意搬套为教师权利义务观点(针对初稿上有此类规定而言的),并拟出了建立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书面建议条款。1989年,他与于安教授受国务院法制局委托,代拟行政强制条例初稿。二人分别拟出了初稿呈交法制局。同年秋,与于安教授一起在武汉参加国务院法制局召开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三个法规初稿会审会议。会上,他提出行政处罚条例中法律责任不应规定的笼统、概括,应明确、具体、详细规定。他和杨海坤教授等认为行政强制需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次会议为以后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作了前期铺垫工作。此次会议后不久,1990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局拟出行政复议条例初稿发函征求意见,王连昌教授及时复函,函中提出“总则”中仅规定准确、及时复议原则不够,应增加合法、便民原则;不应将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为复议机关等意见。同年夏,他给四川、贵州两省厅局长宣讲行政诉讼法。1992年冬,在北京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的编制立法研讨会,并提交了相关论文。会上,王汉斌副委员长等领导听取了他所在小组的讨论综合意见及他个人观点(主要是不主张单独立法,可将编制规定入各类国家机关组织法中)。1994年,他参加北京大学法律系召集的全国部分学者和法官与会的研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座谈会。会上,他发表了人民法院行政庭长级别应与本院副院长相同,并应是同级党的纪委常委的意见。又重申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应提高,受案法院级别应比被告行政机关高一级的观点。1995年冬,他向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10周年纪念会提交的论文,提出了一系列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观点。1996年秋,他参加由国家人事部承办的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学者和官员与会的国际第三届行政科学大会。会上,展出了他主编的《行政法学》等书。1998年,他与王学辉教授一起提出了“执法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现代行政法制理念,这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草案发至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他在重庆市人大法工委召集的会上,提出该草案中不应另行规定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权限也就是国务院的立法权限等意见。同年,他赴泰国,为宋卡国王大学讲专题:《中国的宪政》。200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许可法初稿征求意见会,他在会上提出了该初稿第二章行政许可设定的条款不当,该章只规定了哪些事项、行为不设定行政许可,而没有规定哪些事项,行为可设行政许可,应该对两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还提出其他意见,如该稿对一些概念、术语未弄清楚等等。2002年夏,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集中研讨行政程序立法问题。他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中提出应规定行政紧急状态程序。2003年,他参加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换届会议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会,他提交的论文中提出应增加依法行政的科学原则(他1990年的著述中就赞成行政立法应有科学原则,但未提出行政执法也应有科学原则)。2004年宪法修改前,中央和全国人大向各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他参加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召集的征求意见会,书面提出应建立和加强对全国人大立法的监督制度,全国政协应作为对此监督的法定组织;建议设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分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议赋予国家主席紧急状态权等。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本届全国人大立法项目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委征求意见,在重庆市征求意见会上,他提出了应将制定黄河法、长江法、人才法、社会公平法列入其中。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公务员法草案发至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他在重庆市征求意见会上提出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中应增加执行公务和合法权益获得保障的权利,并应明确规定公务员参加培训和学习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还提出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程序应实行准司法化,不服的,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意见。王连昌教授从1986年始至今,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和论述我国应当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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