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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服务行政之饯行(宪行天下人物访谈之五)

作者: 时间:2005-1-6 22:04:18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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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中国行政法学会年会与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借此良机,宪行天下网站记者对与会学者进行了采访,本网将陆续刊登学者访谈。
本网记者罗盈与任杰进行了对叶必丰教授的采访,本文文字由李小梅整理。

学者简介:叶必丰,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现从事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宪行天下:我们看您的书中涉及行政法服务性的理论论述的较多,那么请问在您所提倡的服务行政之下,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是否有选择的权利呢?
叶必丰:公共行政显然不同于私人服务,我们所说的服务行政,是指将私人服务中的服务理念、服务态度引入到公共行政领域中来,目的是为了对公众的服务更加周到。因此,服务行政论中的“服务”二字虽然与私人服务中的“服务”是一个词,但是其含义是不同的。第一就是在公共服务行政中不能选择服务对象。在私人服务中,可以选择服务对象,但是在公共行政中,却不能选择服务对象。公共行政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众的服务。比如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服务对象就应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而不仅仅将国有企业做为是服务的对象,所以服务对象上没有选择。而在服务不服务上,也没有选择,这是两者的第二点区别。比如私人服务型企业可以以歇业的形式停止自己的停止服务,而公共行政部门则不能这样,不能说关门就不服务了,其提供服务是连续性的,是不能终断的。所以在这一点上,也与私人服务是不同的。第三个不同点就表现在:私人服务是有偿的,而我们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至少无偿是一个原则,而有偿是例外。莫里斯·阿里乌就认为有偿还是无偿就是专制政府与现代法制政府的重要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他们也是一种服务,但是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以政府的名义,同时他们将其视之为敛取金钱的机会,而我们不能将其作为敛取金钱的机会。以前,我们除了有法定的税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费,这种例子很多,比如取得律师资格证要收工本费,律师事务所要收管理费、年检费等,这些都不符合公共服务的规则。

宪行天下:我们认为服务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一种平等性,那么在公共服务行政中,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平等性,如果存在,那么他们的平等关系又是怎样体现的呢?
叶必丰:我们现在提倡将权力观念变革为一种服务的理念,除了上述所涉及的内容,还有一个就是观念的转变。因为从权力的角度来讲,公共权力与人权总是站在对立面的,如果从服务论的角度来讲,它们就不再是一种对立的角色,而是站在一致的立场上的,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我们所讲的服务也是与公众的参与结合在一起的。权力是政府的,而公众是权力的作用对象,这是传统的观念。而讲到服务行政,就需要政府与公众的合作、配合,这种合作的机制就引进来了。第三个方面就是程序。因为服务是一个过程,所以就要将程序规则引进去,这些都是与我们以前的权力观念有所不同的。

宪行天下:叶教授,我们认为服务行政更多时候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在现实社会中,则更多的存在的是管理行政。那么您认为服务行政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或者说现在为其实施做何种准备?
叶必丰:从权力到服务这样的观念的转变慢慢会为大家所接受,而现在主要是如何将服务这样一种理念通过一种机制转化为一种制度,贯彻到实践之中。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站式服务、窗口大厅等各种形式,将原来的方便行政管理机关转变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原来相对人可能从这个机关到那个机关,来来回回地跑,而现在是行政机关自己去协调,方便相对人,所以实践中要通过大量这样的机制将服务理念落实。又比如行政不作为问题,以往如果提出一个申请,没有得到答复,都是推定为拒绝,不能很好地服务。而在阿里苏的书中提到在法国,如果相对人在提交了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则推定为同意。在我们立法实践中,也开始这样做了。虽然没有全部规定这样推定,但在几部法律中已经规定推定法定时间内未给相对人答复,则相对人可推定为同意。这样一来,不作为的后果要让行政机关自己去承担,而不让相对人承担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后果,这显然对相对人而言,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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