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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教授访谈录(宪行天下人物专访之十三)

作者:徐伯先 时间:2006-12-26 0:04:46 点击: 责任编辑:徐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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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主要从事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法律基础的教学,学术研究旨趣亦广涉法理学、行政法学、政治学、法经济学等学科领域。

创建有个人主页“宪法教学研究网”(http://www.xianfa.net)。

问:到底什么样的人才是合格的代表,选举中党推荐候选人是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的?

答:总的来说,这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就如在农村和城市对代表的要求可能就不一样,但这要在一个民主平等的基础上选出来的。我们只能设计一些基本的条件如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等等,剩下的就只能由选民自己去决定。就我国现在而言,去谈什么代表的素质不高等等其实质性意义并不大,因为我们现在的选举是一种安排性的选举。没有一个选举市场,我们没办法去谈论代表的所谓要求。如果我们把宪法中代表的地位真正贯彻了,代表参政议政的地位落实了、提高了,选民自然就会对他们有些要求。在直接选举中,但由于每个选民的偏好不一样,每个人的要求不一样,所以我们不可能预先去设定一个什么具体要求的。而间接选举就更加不可能了。总的来看,我们的选举制度给扭曲了,我国的选举理论与选举制度的实际运行差距太大,反差太大,标准的选举理论在当下中国根本不切实际。

问:我国的人太多了,如果像国外那样代表述职,在中国是不可能的,你怎么看?

答:在我国的问题不在于人数多少,因为我们是有选区划分的。关键是我们有太多层次的间接选举,随着间接间接轮数的不断增多,其选民的代理风险(危险性)——代表不代表选民意志的危险性越来越大。人们与经过多轮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已经没有太大的关系了。再加上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因而不可能与选民形成正常的民主委托代理关系。我们的投票,已经不再有原先的意义,我们只是一种形式选举,让政府有个合法的外衣。我认为我国的选举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的选举由党控制,它不能代表我们真正的民意。党的领导,应该是由党推荐自己的优秀的人员去参选,而不是直接由党控制,甚至是组织安排去代替选举。

问:选举的本质应该是体现民主,但在这其中容易被民粹所影响,或者给某些政治集团所控制,你怎么看?

答:的确如此,像在我国台湾地区,它有民主政治,但没有达到宪政。事实上,民主不是万能的,它是需要和其他一些原则共同达成匹配的。民主解决的是多数人决定的问题,宪政解决的是规则、程序和权力制约的问题。就是说所有的人都必须在规则之下,没有绝对的权威。如果仅仅是民主,由多数人决定,就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比如某个多数不能以“民主”的方式(如表决)去侵犯另一个人的人权。民主其实需要多个原则搭配的,需要法治、宪政和人权保障等,不然的话,如你所说的民粹就是过于重视了其中的民主而忽视了其他方面。我国台湾就是一个民主不健全的例子。

问:这些原则怎么去协调?

答:应当建立违宪审查体制,但困难的是我们现在的体制不是一个现代政治体制,它不太好用现代的一些政治理论去解释。我国现在是一个党国合一的体制,它也不可能有太大的自我变动。所以我们需要慢慢的改革。

问:说到这些我们就会说到宪法,那你认为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在哪里?

答:我国的问题不在于我国宪法是否需要那么多政治话语。我国现在的人大体制理论上还是不错的,虽然我们都知道西方三权分立是个好东西,人大制度与它有根本区别,但你无法说人大制度就不好,因为我们的人大制度没有真正和完全彻底的实施,所以我们无法在实践中去分析比较两者的优劣得失。我们应该让人大制度真正的实施,如果再有不好,我们再改进。

而对于它的正当性问题,由于政治正当性在发展的眼光中没有完美的,但可以说在我国现在的宪法正当性只能是在现有体制下最好的。我们的政治在发展,随着代表选举的逐步完善和其他方面的改进,宪法的正当性是会不断完善的。

问:我国现在很多人如农村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生活而不太关注政治体制的所谓改革,那么在中国现在能否实现开明专制呢?

答:一个现代的社会,它的政治也应该是现代的。民主宪政的体制正是我们现代国家所需要的。历史的经验说明了在我国专制为什么是不好的。我国现在需要把政党制度和选举民主制度合一。我在一篇论文里提出过,中国的宪政发展需要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共谋才有希望。我国政党应该学会怎么去选举,怎么去实现民主与其执政的关系。因此,总的一句话,专制或者开明专制在我国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不行的,也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而另一方面,民主宪政已经被证明是不错的。尤其对于我国这么一个大国,民主宪政是非常需要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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