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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教授访谈录(宪行天下人物专访之十五)

作者:纪璇 刘平 李文涛 时间:2006-12-29 0:32:03 点击: 责任编辑:纪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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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男,1960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1982),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1985),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国内多所大学名誉或兼职教授。
研究和教学领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以及比较法学等。主要著作和译作有《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2003)、《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3)、《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法律与革命》(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比较法律文化》(合译,三联书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2002)、《比较法总论》(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2/2003)、《英国法与法国法》(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1994/2004)等。

问:大多数同学觉得老师的讲座或演讲很有趣,听众都能很放松地听懂接受,请问您心中对自己的定位是怎样的?您觉得自己做演讲家和法学家哪一项更成功?

答:都不算特别成功。从法学这种古老的传统来说,本来两者应该结合起来。如果一个法学的人不愿意跟人打交道和交流,没有办法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叫人理解,这是法学人的悲剧。现在的法律专业教育的一个缺陷是没有一个专门去训练学生communication的工作。如何跟人交流,如何让你说话时别人愿意去倾听,这些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我感觉到的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境界就是,一方面自己能够追求一种好的法学研究,在自己钟情的领域中有一定的建树,发前人所未发。另外一方面是有很好的表达,当然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两种。书面的东西追求一种自己独特的修辞学,能够让别人把你的名字去掉,一看就八九不离十说我认识你,就是这小子的,烧成骨灰我都能看出来。还有就是口头的东西,我在大学期间在别人眼中我是一个比较腼腆的人。当时看到我们七八级年龄大的富于社会经验的同学,说话侃侃而谈,自己非常羡慕,感到应该学一学同学们的风范和说话的能力,就这样慢慢积累下来的。我第一次感到演讲很有魅力,是1984年我读研究生的时候,作为高年级老生给新入学的研究生讲如何学习,面对一两百人我发现别人愿意听我讲,这对我是一个激励,许多师弟师妹们隔了十多年都还说那次你的演讲对我们的影响都很大。

    总得来说,我觉得在公众面前的表达是有规律可寻的,有些是比较常规的要求。开始的时候一定要以某种东西去抓住人们的注意力,比如提出一个大家现在普遍关注的案件,法学同学最近都很关注邱兴华该不该判死刑这样的事件。一看贺卫方来了,他最近好像是跟几个人一块儿写过一个建议书要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大家会想听,所以一个有吸引力的开头特别重要。你看易中天的节目,他特别懂得教学的规律,让大家不至于陷入一种长时间的疲劳状态,语调很重要,语调要抑扬顿挫,不能够特别平,否则就感觉像心电图是平的了,要有高低的交错感,要有某种时候的停顿。我有一个朋友是北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他居然可以把自己的口吃变成自己讲课时候的魅力特色,他的口吃变成一种停顿,演讲中有悬念,他就把他的口吃放在悬念之前,等他恢复过来再讲答案,同学觉得他太酷了。但是最重要的就是有价值的内容,让别人感觉到通过你的这次讲座能够受到一些启发,能够得到一种新知的愉悦。另外,在整体的态度上要真诚,许多人的讲演我们不喜欢,因为他缺乏一种真诚感,他似乎在讲一种他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他的表演减弱了演讲的感染力。比如说晚上岭南堂这么多的人在这儿等啊,同学们好不容易挤进去的这样的演讲,一定是提前非常认真地准备,但不能准备到过分雕琢过分矫柔造作。

    问:明白贺老师的意思了,就像女生化妆一样,要化得很自然让人看不出你化了妆。刚才老师提到了邱兴华的案件,我想很多人包括西政的很多老师同学都非常关注这个案件,我们想问您是基于什么考虑会写出这份网络的抗议书呢?

    答:对于这个抗议书,其实我跟许多采访我的人都讲了,你们第一个采访的人应该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我们一开始都很关注这个案件,尤其是发公开信的上一个礼拜的《南方周末》专门做过一个整版,提到了那个精神病专家的看法,而且看起来法院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做鉴定这个事情,现在媒体或者当地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这样的人一定要消灭掉的呼声很高,但是这个时候大家都忽略了中国的法律规定了一个人如果在精神病的发病状态下,他所犯下的罪行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我们不能说因为他的行为过于残忍,无论他怎样,我们都要把他枪毙掉。那天晚上我们五个人聚在一起说,如果不发出一些什么表达一下的话,有可能他直接就被判杀掉了。所以我们起草一封公开信,让舆论有一种平衡感,不能一边倒,更重要的事如果这样的人真的有精神病的话就不应该杀他,把一个不应该杀掉的人杀掉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当时的初衷是这个案件本身的正义,这是一个最直接的动机。另外,这样的事情会唤起国民对于司法制度的一种理解,对于程序正义,对于理性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的理解,改变我们传统上一直以来的毛病,国人皆曰可杀就杀之,民愤极大就杀之的毛病。

   问:从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出民意是司法独立的威胁,可是有学者却提出我们的司法不是不独立而是太独立了您对这种观点怎么看?

答:我认为这实际上是把司法独立误读为司法专横。我们看到世界上司法独立的国家他的司法一定不是专横的,他首先要受制于法律,法官要依法裁判而且要作出严密的推理。约束法官的行为不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主流的法律解释学。如果法官要打破这种主流解释的话,他就要给出更复杂的说理,有时候它会成为一个新的里程碑。所以依照法律它是独立而不是专横裁判。同时法官的判决要受制于司法界的同行。另外,还要受制于庭审的方式,它一定是当面锣对面鼓。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没有提交法庭审判的案件法官是不能裁判的,因为法官的行为是消极中立的,所以他受到非常严格的约束,把司法独立误读为司法专横,忽视了一个问题,这就是恰恰因为司法的独立才跟司法的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官判决的案件要在判决书上署名,这个署名意味着法官要对这个案子负最终极的责任。在判案的过程中没有人去干预,案件也只有法官去作决定,这时责任是没办法推脱的。再加上司法公开制度,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宣布二十分钟后会在网上全文公布。它把判决置于人民、同行的监督之下。我想这时司法的决策会更加审慎而不是更加混乱。什么时候更加混乱呢?法官判案而没有任何权力,要请示法院院长、审委会,看起来是集体负责实际上是集体都不负责。所以不追究责任的制度最容易导致司法混乱。是太独立了吗?不,他们没有独立性。毫无独立的司法,外部权力可以任意干预。这样的司法永远没有办法让一个法官觉得觉得自己是一个有尊严的人。而只有有尊严的法官才  会拒绝当事人的贿赂,才会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

问:您可不可预测一下邱兴华这个案子的走向?

答:我想讲一个美国的案子。越战的美国士兵回到美国后发现在战争中使用的化学武器不仅让越南人民受害也让他们的士兵受害。于是这些士兵集体诉讼到法院,要求制造武器的工厂赔偿60亿美元。最后这个案子审到凌晨三点钟,在杰克温斯坦法官的压力下终于达成了60亿美元的赔偿协议。这个法官就有权力独立的判决然后宣布GAME OVER。我们这个案子究竟会怎么判?这里的假设有一个问题。如果我是一个独立的法官,我一定会说马上进行独立的司法鉴定。面对民意,司法制度很重要的一点是还要有抗拒外部压力的能力。在国外有很多案件在做出判决的当时老百姓特别不理解,但是时间久了你会发现这样的案子特别有价值。那么司法的决策如何抵御外部的压力?好的制度使得外部的压力无法损害司法本身的确定性。这种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在发挥作用,这就是他们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是来自人民,也就是来自原被告双方的邻居。他们是无所偏私的,他们是原被告双方选择的。陪审团的声音是人民的声音,上帝的声音,没有人能够质疑它。所以陪审团制度提高了法院抵御民意、民愤的能力。那么我们呢?对于邱兴华这个案子,现在法院想的问题是如果判他无罪那么法院该怎么办?法院该如何应对民愤?这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所以邱兴华这个案子我并不乐观。

问:现今专家意见会否对法官判案造成影响?

答:现今的确存在很多这种现象,也引发很多争议和存在很多弊端。我觉得这是违反司法公开原则,干预司法独立,是一方当事人利用某种资源去做使得司法的天平倾斜。我本身是不赞成的。但是,针对邱兴华案件,这封信是公开的,并且不基于别人的委托的,我们主张的是程序化的东西,要求给予其司法鉴定,不能让他死得不明不白,这是很基本的程序要求。所以我不认为这将会干预司法独立。

问:3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和3年后的邱兴华事件中,上书这好象是您惯用的手法,是否你将会继续用这特别的方式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觉得作用多大呢?

答:我想是的,但是不可否认这是很费精力的事情。现在中国的法治还很不完善,我希望有更多人参与,想方设法的去努力。回顾3年前的孙志刚事件,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由民间的力量去推动一部法律的废止,使得几十万人恢复自由。这在中国法治的里程碑,至今让我感到很欣慰。可惜的是当时没能开启违宪审查机制,不得不说这是个遗憾。

问: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如何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机制?

答:考虑到中国现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不足,而且法院对人大负责的现实,我个人比较倾向德国和奥地利模式,建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另外,我特别强调立法是否违宪不能寻求书面审查,是得通过实践和诉讼去发现法律违宪。现在最大的困难不是在于体制方面,而是意识形态化的缺陷。对于如何加强意识形态,我觉得应该逐渐去推动共产党内民主的发展,这是对中国民主发展影响巨大。

(宪行天下编辑部全体人员感谢贺教授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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