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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获退百万财产”:司法文明,还是尴尬?

作者: 时间:2007-5-24 22:41:51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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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高院采纳郝和平本人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余万元个人财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60余万、股票若干、名贵手表6块、各种加油卡若干、黄金工艺品一根、刀具一把。[详细报道]

  对于这样一个“退还财产”判决,有法律专家表示,“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然而,社会舆论对此更多流露出的却是疑惑乃至不满:“他们一家不可能有100万元的正当收入”,“100万哪儿来的?都是领的工资?”

  从法理上看,退还贪官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确属“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对此,《刑法》第59条已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既然如此,为什么公众还是对郝和平案的判决普遍地不予认可呢?在笔者看来,问题或许就出在:“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中“无关”这样一个关键词上。很明显,如果被退还的财产确系是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那么理当依法退还;但如果这些财产是否确与犯罪无关,无法得到有效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那么,此一退还的正当性,就很难不遭人怀疑乃至诟病。

  事实上,要保证官员个人财产收入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清晰明确,一个制度前提必不可少,那就是:一个充分透明、公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据这样一个制度,政府官员尤其是掌握重要公权力的高级官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全部财产收入,不得隐瞒,否则,无论所隐瞒的财产是否合法,其隐瞒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非法。遵循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内在动力,而且对于官员自身来说,也是宣示和证明其财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式,毕竟,经过公众充分的审视、监督,才是最大的“合法”。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甚至于在不少地方,官员工资究竟是多少,公众也不甚了然,更不用说其他名目繁多的收入,如福利、补贴、补助等等的详情了。这样一来,官员的合法收入到底有多少,甄别的依据、标准是什么,自然便成为一件相当暧昧不清的事情,而在此种暧昧下,一个贪官案发之后,其财产收入究竟哪些是“与犯罪无关的”,而哪些又是“有关”的,当然也就很难做出具有足够公信力的分割。具体到郝和平案,正像网友质疑的:“一百万都是哪来的?”“名贵手表6块———是他自己掏钱买的吗?”

  从这个意义上看,郝和平“获退百万财产”一事,在体现了“文明司法”的同时,也对反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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