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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如何确保农村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

作者: 时间:2007-5-28 22:32:40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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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详细报道] 
    今天(27日),记者就如何落实这一重要决定,采访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负责人。
    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正在加紧工作,将于近期出台本省(区)农村低保政策和实施办法。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目标。设定这一目标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2010年前要“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这一任务,一方面需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自食其力,逐步摆脱贫困状况;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实施低保制度对常年困难人口给予救助,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二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这就要求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困难群众能够通过低保救助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
    低保对象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
    
  
这位负责人介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前,各地通过实行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救助。由于缺少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加上资金投入不足,所以一般都是根据当地政府能拿出多少钱,来决定救助的人数和标准,往往导致很多贫困人口得不到救助,或者虽得到救助但救助水平较低。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常年困难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就可以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
    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低保对象范围,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根据各地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强调保障的重点是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重点保障特困人员有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在“三农”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支持下,千方百计发展生产,依靠积极劳动脱贫致富。
  低保标准由县以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低保标准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各地确定低保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三是当地物价水平。
    目前,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2006年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纯收入683元,2007年是693元。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但低保标准也不宜比贫困线高得太多,否则会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群众生产自救。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低保的中西部地区年低保标准一般在600至800元之间,东部地区一般在1000至2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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