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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宪法、行政法学术座谈会会议第一场记录

作者: 时间:2006-5-18 23:16:24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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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427日上午90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第二会议室

与会人员:Christine Chaigne、郑达轩、王学辉、唐忠民、杨明成、张培田、孙兵、刘艺、舒适、夏

 

会议记录:

(一)   郑达轩 致欢迎辞:

首先对Christine Chaigne的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对本次学术座谈会做了报告,随后对Christine致欢迎辞。

王学辉 副院长:

首先表示热烈欢迎,并对Chaigne的三个讲座内容作了介绍: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作用、法国行政法的自治问题以及宪法监督方面。随后对与会老师和到会其他人员作了简要介绍。

(二)   CHRISTINE CHAIGNE

我非常感谢学校的接待和欢迎,非常感动!我很高兴很多学生,这样压力小些。我非常喜欢学生,学生喜欢提问题,我在法国也碰到很多来自重庆的学生,交谈很多,他们都很能干。今天讲的是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法国行政法的自治问题。

特征:1、法国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体系  2、主要是判例法体系

1权力的分立来自于法国大革命,主要是为防止旧制度的贵族院对行政的干预。1970年有一项法律至今有效:永远的司法与行政分离,规定司法法官不能干扰行政,只是防止司法法官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这样就分出两种法官:一种是司法法官,一种是行政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并在拿破仑时代得到发展。由于最高行政法院的成立带来两种法院体系,他们各自行使职权。1873年的布朗格判例,国家不能援引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那时,拿破仑法典在行政领域不再适用,该判例决定只有行政法院能够裁定行政事务,这是行政司法的诞生。所以说法国行政法是独立的。

2、法国行政法主要是判例法。

行政法的建造花了两个世纪,所以非常难以理解,比较灵活,可以适应各种情况,可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解决新问题。这就带来这么一个问题:法官的裁定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呢?两者是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呢?

我们已谈过法官是法律的创造者。在法国,对这个问题很敏感,很难认可,因为我们有权力分立原则。在拿破仑法典第五条说过“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三权是严格区分的。我们不希望法官有立法权,但行政法官例外,最初并没有成文法,因此,由法官提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法国行政法官要解决行政和公民间关系,保证行政的进行。当行政法官和法律发生冲突时,他不能创造法律。最早关于行政人和被行政人之间并没有限制的法律。

法国行政法官创造法律有两个条件:

     创造法律只能在案件中,而不能象议会那样有广泛的立法权。

     要遵重法律传统和私法中的原则。

他们要了解许多判例、案例,并了解公务、公产等,所有这些概念都是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不完全是行政法官的判例,还包括其它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制定的原则也是渊源。

例如 1984年判定在学校里教师的独立性。

这些原则最早由法官提出,又由法律确认。比如说:进入公职的自由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迁徙自由、工商自由,这些都是法国行政法的原则。

现在主要是判例法,但成文法越来越多了,这也是因为欧洲法的影响。法国行政法的规则是由行政法院来作出。行政法官不能违反议会立法,行政法是在立法之下的,当这个行政法院创造法律时,都要提出创造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委员会常对其进行纠正。行政法官对作出的决定必须作出书面的解释。现在由许多成文的法律文件限制法官权力。一些法官更主要是在技术规范方面作出规定。法官在裁决时更多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由于我们坚持分权原则,所以法官创造法律有些尴尬,法官更多的应该是适用法律。

另外,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所以更多地适用成文法。

要补充的是法学理论的作用:

因为用理论这个词很难概括其意思的,我们一般译为“理论学说”,源自拉丁文,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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