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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行政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于2006年6月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大会由行政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海坤教授主持,与会者有三十余人,提交论文20余篇。与会者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并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现将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问题上:一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具有单一性还是具备多重目的?二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三目的说”的认识问题。三是行政诉讼的目的具体内容的问题。四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的价值等概念之间的区别的问题。五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具有层次性的问题。有学者总结当前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用一个句子来形容就是“不冷、不热、不断、——,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区分制度目的、立法目的以及社会需求目的之间的区别,立法的目的应当回应社会的需要,从而建议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确立制度的目的。对此,有学者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的目的的表述问题,与会者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并没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目的。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的概念,前者是指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而后者是指国家立法的目的。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应当具有多元性,不仅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具有监督行政权的目的,还有学者就监督行政的目的加以是实例的论证,说明其目的重要性。也有学者认为,监督行政的体制是网络状的体系,行政诉讼难以承载监督行政的职责。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当具有层级性,有些目的属于手段目的,而有些属于最终目的。如监督行政权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保护权利。还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的目的最终就是保障人权。也有学者认为,学界研究有忽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目的的倾向,不利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具有增进人类的福址的目的。也有学者认为,确立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由于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因此,目的应当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下加以考量,不应当受立法当时的目的的限制,同时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目的的经验。
2.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则问题,与会者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诉讼原则与目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二是学界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状况的分析;三是原则的具体内容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原则的具体表述,只是不同教科书对原则有不同的划定。也有学者认为,原则只是体现在具体制度中,而不需要具体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一个中观的概念,对于价值来说,是价值的体现,对于制度来说,对制度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可以起到弥补制度空缺的作用。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确立哪些原则的问题,学者的观点具有较大的分歧,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根本性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原则等概念。对于合法性审查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补充以合理性审查原则,而有学者却认为只能具有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只存在“司法审查”原则,而没有其他。与会者还就“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调解”“有限变更原则”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原则,以及是否确立这些“原则”的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3.关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学者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太小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并认为司法权应当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对行政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对于行政权行使的要求是最低的要求,而不是最高的要求应当赋予执法者更大的解决问题的空间。也有学者司法权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存在伤害行政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