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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研讨会实录(一)

作者: 时间:2008-6-17 21:12:49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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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到底公民基本权益和非基本权益到底是什么状况?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他前面列举了宪法的很多基本权利,后面又说其他的权利也受宪法的保障,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到底有没有区别?有类似于兜底条款。美国宪法说,不得已本宪法列举的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被侵蚀。没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权利不能侵蚀也不能取消,基本权利的划分和非基本权利的划分有没有效力等级上的区别。可以说是1982年宪法对什么样的权利可以写进82年宪法的回应,对于我们认识这样一个理论问题,也更实际。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很有意思。香港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权利,有一项是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自愿生育都是基本权利。什么样的权利是基本权利也是一个特定的背景。做几点评论,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主持人:感谢王磊,下面请邢鸿飞教授点评。
   
邢鸿飞:评论一下吕司长的文章,从制度化的产生到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其中有很多的观点我认为能够引起共鸣,有很多的东西谈到了复议和诉讼关系的时候,谈到了很多问题。行政诉讼是合法性的问题,行政复议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措施,同时扩大复议范围,由列举向概括转变等,这些观点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引起共鸣的。最后希望吕司长在工作岗位上,利用这个平台为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萧老师上午有一个观点,没有王汉军是写不进去的,学者的努力是很重要的,但是官员的努力是更重要的。
   
主持人:下面请陈端洪教授点评。
   
陈端洪:会议安排我讲莫教授的,第一把利益作为权利界定的基本要素,在权利的概念没有成立之前,首先是法的问题。第二用利益作出权利,最核心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我承认它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把权利归结成利益,这是有很多问题的。这有一个思想流派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流派和套路。
第二你讲的权利的问题,权利概念的设定本身是有争议的,是可能发生争议的。我们不需要给公民设定一个基本权利。
第三我觉得这里有一个问题,基本权利,人权概念的逻辑假定有一个成年的东西,是一个复议的东西,你把小孩子要吃奶的权利都写了进去,这就背离了一个东西。实际上整补上是无法设定的,只能是特别人的权利而不是基本权利。
第四你把社会权利作为人自然存在的权利实际上有一些问题。
最后一点,我觉得不要把人发展所需要的所有条件都列成权利,权利这个概念本身要么是排除别人干扰,要么是请求别人干什么。人要发展所需要的东西多了,我既不能排除别人也不能请求别人,所以很多东西不一定就归结为权利。你讲的养宠物作为基本权利这是可笑的。
最后结论来讲,我觉得老莫的发言是很有研究意义的,谢谢。
   
方世荣主持人:感谢三位的点评,很有学术性。不管怎么样,吃饭的时间到了,自由发言以及回应全部拿到饭厅去进行,今天上午第二阶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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