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坤:各位老师,各位朋友,这次会议的规格之前不清楚,不知道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个研究会共同召开,我还以为是法大的法学院的会,8分钟讲这个大课题比较难。好在我提供的论文恰恰是从行政法角度谈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认为应该是在实现宪政的大目标下来实现行政法的建设,实现我们的行政法,建设我们的法治政府。标题首先是对当前为什么提出宪政的概念的问题,正好上海法学要求我在两会期间提交两篇文章,我写了宪政和法治的关系,宪政是民主的结晶也是法治的升华。从公法讨论国家权力的制约。我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和现实的宪政国家,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同步性的。 对于我国宪政目标要怎么样建设行政法治提出了几点看法,必须要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必须把完善行政权力控制为重点,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为目标,同时我们要看到行政法治对宪政的完善,行政法对宪法本身有一个能动的反作用,一般强调宪法对于行政法是母法,对行政法的发展有指导作用,也要看到行政法是具体的法治,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帮助意义的。所以我认为,在宪政下,实心行政法的目标落实是一个综合的行政法治模式。具体的不讲了。 具体怎么样在宪政目标下实现行政法的主要途径提了八点意见,我最后提一点看法,我在不同的场合听到了一些对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和行政法和实践的关系的一些不同意见。我记得有一位行政法学家比较有名,他提到,行政法的发展必须要独立于宪法,而要离开宪法越远越好,才能独立的发展。第二我听到一个学者的意见,不要跟着实际跑,不要和实际联系太紧密,要离开一点,这样才能使行政法学有一个科学性。我认为他们两个观点是同向的思维,同时切合理性,但是从我们顺向思维来看,宪法和行政法绝对是一个互动的关系。虽然说,有的同志主张建立统一的公法学,并不抹煞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独立意义,只是对一些公法学科进行研究,并没有否认两个学科的独立关系。没有82年的宪法也没有多年来的行政法的发展,反过来行政法的多年的研究,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这些制度对宪法的发展是有意义的,行政程序的研究会上升到宪法程序的研究,也可能借鉴美国的法律程序,将来有没有可能变成宪法的原则,这都是有可能的。第二个观点,有的人认为远离实际比较好,情况恰恰不是如此。我们在30年的研究中,是碰到问题,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传统的制度创新,以完善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解决行政法学的一系列的问题。这方面我不多讲,如果说,没有宪法,我们就上不到天,没有实际就下不到地。宪法和行政法,行政法的部门法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行政法的发展是离不开学者的努力,离不开实际工作部门的努力,也包括党政领导同志的观点。比如说,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三个至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这对行政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温总理讲,司法是可以独立的,讲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对行政法的一些理解。我临来的路上,看到《中国政协》写了一篇李克强同志的经历,包括当年参加的一些著作的写作,我想他们本身行政领导或者党政领导的思想解放,对于我们行政法的发展和宪法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当然宪法、行政法的动力是明天是人民,人民群众特别是维权的意识,一系列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的问题都是老百姓中间产生的问题。宪法和行政法要发展,两者之间要有不同关系,包括海峡两岸的宪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的交流,也包括学者、党政领导和来自民间的自下而上的持久的动力,这是推动公法发展的基本的线索。 所以我想把这一篇文章作为这次会议的献礼。论改革开放30年的公法发展基本经验,就是要在宪政目标的大背景下建设我们的法治政府。8分钟时间只能谈这一些,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