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制层面上,作法院系统应该重新配置民事执行权,使执行机构分离出法院系统,由另一个部门实施这个职能。我认为在法院层面上,应该对再审的条件和再审的次数加以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切实使得司法权能有一个终审权,能够真正的树立起权威,不至于导致很多司法的判决没有终局,引起大量的上访,非程序的解决问题,既影响司法权威,又导致没有诉求的渠道。 第二方面对检察权来说,我认为现在大大小小的算起来是五种权利,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法律解释权、法律监督权,这同置于一个检察机关。这是决策冲突的问题。这个权利应该重新配置,配置的方向应该是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比如说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侦查的无论是从技术上来说,从手段上都要比现有的检察机关配置要非常强大。检察机关保留对侦查的监督权,应该更加强化对侦查的监督权,保留对公诉权利,另外重设法律监督机构。 关于司法工作方式的改革,我这里不再说了。当然我认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应该统一设计,统筹协调,先行突破,要有一定的试点,同时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必须相应的修改法律和宪法。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改革。 谢谢。 李树忠 主持人:谢谢董院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评议阶段,请北京行政学院金国坤教授评议。 金国坤:我读了郑教授的文章和听了她的演讲,我感觉这是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实际上这个题目可以叫做宪政视野下的国家政治机构改革。我们讲国务院机构改革也好,其他也好,都是在技术层面来讲的,至于说有没有考虑到公平正义、民主文明、科学效率等没有太多的关注,这篇文章正好从这个角度来研究,这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郑教授讲公法关系,现在不仅仅应该是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我们行政管理学里走出多层次、官僚资本的理论,宪法行政法、公法关系里,我们现在强调公众参与,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这篇文章又扩展了思路,从行政主体来说,我们应该发挥社会自治组织在公众中的作用。 第三国家机构改革的宪法根基和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强调要保障人权,也就是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郑教授讲到我们机构改革的时候,考虑到住房、民生问题,但是我想我们学者们,我们认为他是这样做的,我们把它想的可能看好了,在操作的时候,考虑到这些问题。你这个机构改革、大部制改革也要考虑到政府只能配置怎么样是科学合理的,不仅仅是要强调效率、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机构的设置和配置更多的考虑到怎么样为公民更方便。 第四个方面,这个文章刚才郑教授说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法律上的要求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论述,这个文章是结合宪法和行政法两个大的学科共性的问题,综合性比较强。 我简单说说董院长的论文,他是一个很大胆的人,但是在文章中可以看出来他很小心谨慎。国家利益考虑得比较好,政治体制改革处于停止阶段,怎么样启动它?宪法提出来要建立宪法法院,启动宪法监督职能,这个难度比较大。第二大部制改革遇到了问题,行政体制改革作为改革的入口也有它的难度。这样剩下来,能不能从司法的角度来突破,这是一个很好的想法。我们终于能够找到一个突破口,能够启动政治体制的改革。那我问一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审判系统,把司法权和执行权分离,这样的改革本身没有跳出司法本身的改革。我理解,你这个改革能够引起连锁的反映。你这个司法体制作为突破口,能不能引起整个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连锁反应? 主持人:下面请许安标老师评议。 许安标:各位老师下午好,听了两个老师的发言很受启发,大开眼界。评议不敢当,刚从台湾会回来,针对这个话题谈点想法。 郑老师公法关系理论提出了很重要的问题,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如何来贯彻公法的理念。我们这里用了一个公法关系的理念,如果说用大家更加能接受和理解的话语来说,是应该体现宪政精神。这样可能更好一点。这里我想提一个问题,你这个文章里题目是国家机构改革,但是这个内容说的好像都是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在研究国家机构改革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他们的历史使命和任务是不一样的。从整个国家机构改革来讲,应该是更好的体现宪政精神来体现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科学效力等,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来讲,要贯彻落实这一系列的原则和精神。有不能承受之重,我们也不能要求一个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实现这么多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到底把这个指向研究国家机构改革的方向,还是研究国务院机构改革遵循的理念和方向,应该是有所区分有所侧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