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社会,尤其是宪政,是以博弈为基础,司法是博弈最后的保障,改革进程来说,什么先行,什么后行,是非常值得讨论的。 程洁:我的问题也主要是针对董院长,我非常赞成关于在目前进行的宪法改革当中的司法改革入手的观点,过去三十年来,有关宪政的一个改革主要是思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完善,宪政两大体系除了以人大制度为代表,还有一方面是的完善法治的内容。我还有一个问题和小小的提议,这个问题是,我以前在拜读董老师文章的时候,我觉得您对于司法改革的进入是通过司法积极的适用法条来解决法规当中的输出来解决独立性,但是这在法律上有一个难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当司法机关在适用相关法规的时候,不能确定相关的法律输出应该如何选择适用,按照立法法应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决定,司法的积极性要受到立法法的限制,这从根本上来讲还是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问题。刚才许安标主任也说了,如果不解决政治体制问题,司法改革问题,就有一个前提性的困难。您刚才提到要确定司法机关的终审权。从现在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最大的努力是减少再审的次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努力。还有一方面要确认法院的终审权,我想在司法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是法院内部的逐级请示,这对于各级法院都是一个干扰,我想问一下,目前在司法界的讨论当中,对这两个问题是怎么考虑的?一个是司法机关和人大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司法系统内部怎么样对自己再审的问题对于内部请示的问题作出回应的问题。 何兵:我觉得董院长提的比较有争议,我听董院长主张司法改革从法院开始,好像王成说向我开炮的感觉一样。司法是政治权的一部分,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应该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为什么?因为政治改革最终要有一个冲突,中央和地方产生冲突,政党之间成为冲突。改革之后,党不可能成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在哪里?我们应该把这个平台建设好,给依法改革提供保障。如果法院我们都解决不了,我们怎么谈依法改革?第一政治改革要从司法开始,因为司法要从基本开始。我赞成董院长的意见。 郎配娟:我赞同董院长的观点,司法改革的基本观点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成部分,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要寻找不同改革的侧重点,通过相互的作用来推动改革。从这个观点出发,我认为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我们现在行政法学界和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共同关注的行政体制改革,都可以看作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由于不同侧面改革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总是会影响到深层次的改革,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我赞成董院长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我有一个建议作为问题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这个发言还有这样的一个部分就更圆满了。我认为董院长的发言是一个法学研究,或者说是侧重于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政治学研究的结合。如果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基本内容,比如说政治权利的设立与监督,正好和这个团体的功能规则,政治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政治体制文化的改进和体制的推进,我们把政治体制改革内容再列上,然后我们具体说,我们现在所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到底是怎么样作用于我刚才所涉及到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的,这样可能发言或者说这个研究的具体的说服力就更强了。因为我们改革的基本内容摆出来了,我们把司法改革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联性关联上,这个发言的逻辑性和具体的说服力就更强了。谢谢。 李树忠主持人:最后由两位报告人用非常简短的时间回应。 郑贤君:主要给我提问题的是许安标主任,你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两个,第一个我改一下题目就可以了,以大部制改革为例,他提的问题是包括全国人大、中央军委等,我谈的是国务院,主要是大部制。第二个问题给它上升到这么高,或者降到这么低,虽然你是全国人大的,但是全国人大的报告,特别是十一届人大的报告你没学好,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全国人大提的报告中,比我提得还要高,不仅提到是行政管理体制,还提到政治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金教授也说只是学者的理解,国家机构改革不是和促进人权保障促进民生有关关系,报告里说保障我国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促进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学习文件,这是我要回答的,不是我把它提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