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这里的经历趣事还有很多。时间关系不多说了,下面有一些心得体会。第一个感想是我们的宪法学的研究能否超出这样一种时代的政治话语的问题。在我们宪法教育中,意识形态的问题。每个时代有自己的政治话语,有自己时代的语言。我们宪法学能不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呢?当时我们在1977年批判苏联宪法的时候,我们是那样的鉴定有力,认为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看起来,需要思考。如果我们对宪法学的研究也局限在这样的情况下,过20年之后,我们是否值得思考?第二宪法学的发展有没有一个现代化和科学化的问题,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包括今天的会议、以往的会议,大量的都是关于宪法学法治问题。对于一般的法来说,行政法学的依法行政,这是很正常,宪法学还是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在19世纪资产阶级、西方国家、欧洲国家已经结束向法治国转变的过程,我们现在是在宪政的层面上。如果宪法学还要在法治理念上的讨论,是不是把层次放得低了一点。再一个,我们宪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是不是也有一个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我们有些问题,如果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都在用这样一种目下流行的政治话语来简易的形容它,我们说明宪法是个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科学的来用,宪法究竟怎么样用?宪法有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我们对宪法学问题的研究应该在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包括政府体制问题、党政关系问题,我们都是摆在一个层面上,对于这种张力我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思想和方案来加以解决。但是历史经验来讲,也可以对外开展思路,那就是像乌托邦王朝这样的改造,将王权融入到政治主权的体制里,在我们那个时代是否可以进行改造。不把它放在重复的层面上来考虑,这也是需要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研究。 下一步关于宪法学科的打造问题,我们提出了很多分科学科的建设,但是我们想着还应该有另外的思路,我们还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这也值得我们现在解决。谁能够解释清楚?现在有少数几个国家没有成文宪法以外,其他的多有成文宪法。谁能解释这个现象?宪法为什么是重要的?这样简单而初步的问题我们也需要认真的考虑。现在来自其他学科,来自宪法内部,对于传统的以宪法为山峰,为法律为峰谷这样的模式,我们为什么把宪法这样的地位削平,这是不是我们也要做点承诺呢?我从去年开始就想在这一方面发表文章。现在我又写了第二篇文章,我想一直写下去,我自己设定的目标是一年写一篇,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所以这些方面来讲,当我们把眼光放在更高的学科发展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到我们在宪法研究和学科建设上,我们有没有迷失和盲目,我们怎么放在宪法学科理性的基础上。 胡锦光主持人:谢谢陈老生的精彩演讲,下面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刘松山教授,题目是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基本估价。 刘松山:30年来,我们立法的框架,我们没有能力和资格就这个问题做研究。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根本的是立法界的进步,立法界的进步跟是国家立法的进步。有三个问题需要探讨,第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体系,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立法从实际出发,第三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关系。我就这三个问题报告一下我个人得感想。 第一个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太协调的因素。79年我们立法开始抬头,82年宪法成了立法的里程碑。我们六届和七届常委会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宣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之后又说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家,九届才说初步的形成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才说形成。现在看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基本有法可依。第一个问题市场经济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其中仍然一些不协调的因素,主要是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法律相对比较多,但是民主政治的法律相对比较薄弱。一个是我们的立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比较缓慢,但是一些法律虽然制订了,但与实践的要求相比还有距离。第二个因素是立法中保护行政管理权力比较充分,但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规定相对比较薄弱。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下来把行政法和经济法占了一半地数量,如何妥善的处理和人事部门利益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第三个是宪法中有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对于民事经济规定比较完善,但是对社会政治的规定不是很完善。第四我们的法律制度实体性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程序性的规定相对比较薄弱。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时,偏重于实体,但是就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规定不是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