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提出了宪法学的科学化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研究苏联的问题。过去我们受苏联的影响,现在我们有没有宪法学过度西化呢?通过宪法学的思维方式来考虑中国的问题,不考虑中国问题的客观性,这个问题是存在的。有些该讲的要讲,依据制度的基础和思想的基础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来考虑。 除了这个以外,我对陈教授刚才的发言提两点不同的个人看法。一个刚才陈教授提到,我们的宪法学是31年。改革开放是30年,从宪法来讲,48年就应该开始了,不是31年的时间。48年到78年在新中国的建立过程中,宪法学也是在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第二就是把82年宪法制定出来之后,宣传介绍作为宪法发展的辉煌的标志,我觉得这个评价不合适,这是宣传和介绍,不能说这就进入了辉煌的时代。不过在程度上,研究的队伍上,还有招收的学生等各个方面,现在比那个时候要大得多,到今天宪法走到最辉煌的时代。谢谢大家。 胡锦光主持人:现在请马岭教授做评议。 马岭:刘教授的发言的第一个问题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38页的第1段里讲到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我想知道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差别是什么,与此相对应是不是有一个完全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志,从刘教授的文章来看,是有三个方面,一个是数量上,还有一个是法律体系七个部门七个门类,第三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基本同步。如果说这三个方面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那么完全形成是不是也是这三个标准,只不过是更深入一些。还是说在这三个之外,我们加入了新的东西作为法律体系的标志? 第二个方面他讲到从四个方面,他的观点和结论我们都是同意的。还有一个似乎应该说得更明确一点,他说市场经济的法律相对完善,政治的法律相对薄弱。他举了一个例子,政治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比如说出版、结社自由,这方面的法律没有出台。我想补充一点,我们宗教的法律也没有出台,也是来自行政法规的环境。这里说的是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也不是政治权利,这是和民主政治的法律是相关的。如何理解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应该可以更深的挖一下。 第三他讲到立法从实际出发,我很赞同。但是他说法律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那么有没有一些法律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呢?有一些法律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共同的产物呢?这还可以细细的划分。紧接着讲到的矛盾和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的深化。 还有授权立法很宽泛,宽泛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宽泛的程度有哪些差异?这些立法经验和宪法学的背景,我觉得应该有更好的文章。他提到立法进程比较慢,我个人认为法典化是成文法更高的形式,宪法典的出现是国家法律成熟的标志,在目前出现是不是本身也有一点立法上过于追求快,我们在这个地方追求法典化是不是一个过早的问题。 他提到立法相对粗疏,他讲到立法会有原则,这里涉及到人大和法院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一些合理的因素,比如说法律只是一个原则,行政法规乃至法院的行政法解释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法律如果说中央做出严格性的规定,由地方的法规做具体的规定,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也是缺少合理性。改革没有到位,法律就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是时代的发展呼唤立法的完善。 他讲到法律存在一些欠缺,讲到人大内部的意见的吸收的问题,我觉得正确意见在多数人手里很难说,前面也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对于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而是正确的意见,正确不正确很难判断,少数人的意见是应该适当吸收的。怎么样吸收,吸收的途径是什么。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他认为民意似乎更加能够反映民意,人大和媒体哪一个更能反映民意?如果再一个民主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里,他们都有反映民意的各自的特点。如果认为他是矛盾的,哪一个更能够反映民意?人大是制度上更好的保障,我们国家因为选举制度的不完善,很难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似乎能够更好的反映民意。但还是有一些的问题,选举制度有问题,我们国家的新闻自由是不是也不能完全实现,也受到一定的干涉。干涉的多和少的问题,是不是对媒体干涉得比较少,是不是存在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