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小力主持人:第三单元的发言和讨论结束,下面转入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
李树忠主持人:下面是第四单元,这个单元原来的发言人是三位,调整为两位。我们的时间比较充裕。一位是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题目是国家机构改革的宪法基础。第二位发言人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学者型、专家型的院长董皞先生,题目是司法改革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破与立,评议人有两位,一个是北京行政学院金国坤教授,另外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许安标主任。有请郑教授。 郑贤君:这个会议是改革开放30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而且考虑到这是一个宪法和行政法合在一起开的会,同时会议的内容不光涉及作为法律的宪法和行政法,还涉及作为学科的公法学的发展,这样考虑同时再结合给我的作业是国家机构改革,特别是这次大部制改革的情况。我选择了这样的题目。 我的文章提交的提纲分这么几个部分,一个是公权力和公法关系的理念。这次国家机构改革所引发的公权力的重新配制和公法影响的角度,试图从法的规范的角度来解读这个现象,从而在此基础上解读他问题。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公权力的配制,如果纯粹从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公法关系的变化,按照公法关系来看,传统来说分成四个内容,一个是横向的国家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一个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再一个公权力关系不仅包括实体性的还包括程序性的。公权力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横向的纵向的权力关系,还包括垂直意义上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前三个比较熟悉,我在这里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我对今后公法发展的思考。 结合十七大报告的内容,从公法关系的这四个方面来看,公法关系主要理念从宏观上来看,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好是十七大强调的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强调的理念是民主。强调国家机构改革对保障人权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性,人权是它的理念。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公权力的重新配置会引发国家机构和企事业、社会组织一系列关系的重新变化和调整,也涉及到经济的发展。综合起来就是公权力的重新配置引发公法关系的变化,而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说要研究法学意义上、公法意义上的组织法,和管理学、政治学有什么区别。在沈教授的基础上我也想做出我自己的回答。 第二个问题是国家机构改革的理念就是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科学效率,这不是很新的,也是宪法强调的基本原则。也是刚才各位教授强调的现有的机构改革,将来的机构改革和以往的机构改革必须而且是在法治的保障下进行的。这个法治的保障要求改革既要有宪法和法律的基础,进一步改革的推进,也需要有法律来支撑它,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法治也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理念。从这次改革来看是具备宪法的,刚才有位教授说是最神秘的一次,而且也说是不是没有法律基础。有些问题需要细细的思考,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是有宪法基础的。我总结了四个方面:第一是符合宪法序言关于国家根本任务,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发展经济,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它的具体化。第三有利于国家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谈到这次机构改革是对应着权利保障的,促进政治经济和文化,也是公法经济的最集中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权利的实现,特别是这次机构改革当中有所体现。这次大部制改革里,哪个部的设置,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都是有利于民生,都是属于社会权益的内容,像住房、健康、保险、社会保障都是民生的内容,也不同于传统先中自由权的体系。有利于公民经济权利的实现,是狭义的经济权利实现,和劳动场所有关的权利,就业、工资、功时、劳动保障和休息,这次建立劳动社会保障部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基本权利在宪法学理论上来讲,按照德国宪法学理论,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是要求国家积极的从组织上和程序上予以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是自己可以使显得事情,是要求国家完善组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