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原因,在我们的体制中,政府不是内阁制,我们有制约制和监督制的因素。我们政府的一些官员有很多事情做得实在使人不能放心,使老百姓对他们产生怀疑。我们的人事管理体制上都是用制约和监督的方式来管人的,你用的这个人你不能去左右他,你不能免他,不能任他,也导致了互相扯皮的问题的发生。大部制的改革到底会怎么样,大家拭目以待。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改革,肯定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说改革的阻力是相当大的。我所说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迫与力,就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寻找一个突破口。我们要进到这个墙里要凿一个洞,如果把凿洞的位置找到一个梁上就很难,如果找到砖墙就很容易。我们的突破口要找准,政治体制改革找一个突破口,就应该找一个对各方面利益影响比较小,引起的社会震动比较弱的领域,牵扯机构关系比较复杂的系统,尽可能彼岸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突破口的选择,使改革的阻力最小化。这个突破口在哪里?要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们认为有几个有利因素。第一个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有必要性,因为司法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克服司法的地方法,行政的一些弊端,保护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的多元,主体的平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的改革也同样涉及民生、民权、民意,人民群众现在的司法也有诸多的不满,司法不公和腐败的问题,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提出改革的突破口有七个有利因素,第一司法系统具有封闭性。因为司法横向来说,对政府体制对其他国家部门关系不大,横向的面联系比较少,所以说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冲击比较小。第二对象的稳定性,从司法系统实施的对象来说,主要的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事项比较小,比较具体,比较直接,不会是大量的面上的问题。第三司法系统在操作上具有程序性,任何一项改革如果说没有一个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程序的话,这个概念会不会导致混乱是很难想象的。我们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就是缺乏系统的严格的程序的操作,在系统中要制定这样的规范非常之难,同时行政系统的效率和创新性也要求它具有比较灵活的比较创新的机制的存在,同时法官具有保守性,它不和行政官员一样,往往习惯于依照规矩办事。 司法体制,整个在全世界的司法体制应该说有一些普世性的规律,大家容易接受容易操作,同时司法体制的改革势必对我们的财政体制,人事管理体制造成一定的影响,发生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司法权通过改革之后对行政权的制约、影响会更加加大。我觉得对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对政治体制改革具有突破的意义,推动的意义。 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我简单的说,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讲,第一个层面是体制的改革,主要涉及到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位置、地位、组织制度和权限。第二个层次是司法机制的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系统内部权力的配置和制约,同时还有司法工作方式的运作。这些年,我们所谓的司法体制改革实际上就只是仅限于在第三层面上司法工作机制和方式的改革,把大盖帽换成法袍,敲敲锤子等。 我们应该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制改革两方面入手。首先我们多少年来对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敏感问题。 我们老觉得提司法体制往往和三权分立相连。如果把司法加进来大家觉得这就是三权,改司法权就是司法独立,就是三权分立。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认为我们不存在西方国家那种三权分立。我们的司法对立法没有监督没有制约。我们对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也是非常有限的,不存在司法体制上做文章就会走上三权分立的道路,司法体制的改革不存在对三权分立有什么影响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有两件事,一个是要建立法律监督的机构,我们国家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我们的司法对立法的监督是非常有限的,我们监督的问题确实到现在不是健全的,不是完善的,因为全国人大应该说有法律监督权,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这在程序上没有落到实处,在机构上也没有发挥作用。按照司法管辖区设立司法机构,而不是按照行政管辖区设立司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