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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我国公法学的发展”研讨会实录(三)

作者: 时间:2008-6-17 21:16:32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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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和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大概是这样的。立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税收事项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是属于相对保留,可以经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行使。但是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于,一个是立法法的规定说的是基本制度,税收的基本制度有法律保留并可以售出去。对于非基本制度可以说没有经过授权,行政机关甚至在国务院以下级别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行使,这个法律没有界定。再加上84、85两个授权决定过于宽泛,使之偏离了税收法定的轨道。国务院的结果大家可以看到,除了农业税意外的所有税收实体法关于税种的选择、减免的规定等尽归国务院,国务院的立法数量大大超过税收机关的立法,不能转授权的规定国务院在好多方面也已经突破了授权给财政部,还出现了两次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袂主演调整印花税这样的事情。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已经确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但这只是程序法,它的地位不足以确立宪法这样很高位阶的原则。
走向税收法定主义我们有这样的想法,废除不合理的授权规定,如果继续要给国务院授权,变成一事一授这样的办法。第二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第三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写入宪法。今年5月1日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时候,新京报做了一测试,有71.3%的公民最希望知道政府财政支出的情况。我们想说,公民如果非常关心政府是怎么花钱的,我们法律人更要关心政府是怎样得来这些钱的。谢谢。
   
王周户主持人:下面请于教授发言。
   
余教授:物权在法治推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缺少规则。这个判断是一个基本形势判断。我曾经做过这方面的书,我觉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推进政府法治中有三个路径,一个是推进行政诉讼。我做过两个研究。一个是对于行政诉讼以来的一些数据做了一个样本的统计。统计以后发现,当时我做的人们研究是对法院发展行政法的作用做了梳理,主要是司法、法院公报的案件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我梳理出来法院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能力和规则是成正比的,实体规则越明确,法院控制行政机关就越强。现在控制能力差,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规则问题。
第二是执法权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对政府法治的促进是相当重要的,应老师交给我一个任务,改革开放30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梳理。我在梳理过程中我发现,执法责任制的原理是建立在加剧执法个人的风险基础上,当这种风险如果我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异常的高,我们通过媒体关注的个案发现这个问题相当突出。怎么使内部更加科学,建立在比较明晰的规则上,就告诉你该怎么做,否则会发生太极拳这样的转移问题。
第三是正当程序,我的一个基本研究结论,我们国家的正当程序要建立在比较详细的规则上。因此在这种梳理过程中,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对此进行了关注,我把17个文本进行了梳理,从此梳理出行政权的基本路径,后来发现在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我们要防止的最大问题就是僵化。把所有的裁量一一对应,把裁量空间实际上缩小了。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王周户主持人:下面两个评论人,一个是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
   
湛中乐:谢谢中国政法大学,也感谢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我中午用比较短的时间尽快的阅读了两个演讲人的文章,我想谈几点看法。
一个这两位教授的文章,报告的研究方法有可取的一些方面,一是从问题出发,刘教授从授权立法,从84年、85年的两个授权决定和问题的引起开始,还包括印花税的调整和对股市的影响。二是从实际问题出发,于教授从精华这些年的做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包括有利于后面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这是研究方法的可取性。这两个教授的内容非常充实和丰富,针对性强。刘星教授针对授权立法和法律保障和立法保留的的相关问题进行展开,于教授的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裁量权的相关问题,结合实践,对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分析,刘教授的问题从宪法学的思路,于教授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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