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听振民教授在底下说,少做点评论,多提些问题。我提一点问题,法律保留与特别授权立法,刘教授的题目是立法保留,我不知道为什么用立法保留而不用法律保留,在56条解释的时候说,依据法律纳税,这不应该狭义的法律,我个人是反对的。你为什么用立法保留而不用法律保留?和立法相对应有一个行政,行政法规是不是立法呢?第二真正展开的深度问题无论是税收法律保护还是劳动教养、言论自由等,重要的制度方面没有从理论上更多的是为什么要做法律保留?你讲了英国、法国、美国的,中国宪法什么样的规定?为什么说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的东西应该怎么去做?为什么没有在宪法的植入?对宪法文本反思的问题,不能停留在宪法文本上。第三特别授权立法,这是相对于一般授权而言的,84年、85年的例子从现在看是不得已的选择,说得轻一点是不得已的,说得一点是乱象中的不得已的选择。从经济学上的探讨,特别授权立法即便是特别授权,包括对于深圳的授权立法,不仅是行政立法,还是地方机关立法,应该根据什么样原则,它的事项、程序还可以进行补充。第四是税收法律保护,你在256页对宪法的理解也是犯了一个错误,所有的法律相对宪法都是狭义的考虑,前后也是自相矛盾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照当时的文本解释是有一个逻辑的矛盾。与其这样解释,你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为你的解释做出合理的桥梁。 关于余教授的问题,我想提三个问题,第一题目,事实与规范相对应的,僵化是灵活相对应的。怎么能规范和僵化之间呢?第二是自由裁量权,仅仅谈了裁量,自由裁量的部分,还有基础裁量的问题。我们谈行政裁量有两大块。第三建议,在后面的文章中,像日本的APA和国外的APA增加一部分所谓的法定努力义务也好,增加财政基本标准化,会显得文章更有深度。 完了。 王周户主持人:第二位评论人谭宗泽教授,西南政法大学。 谭宗泽:首先,我们看于老师对京华的裁量基准的做法并不是持完全肯定的态度,京华的实践我看了裁量以后,我也有三点想法。在座的人都知道,作为行政行为来讲,基础性和裁量性同样都是一种合理的合法的存在。现在我们想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给裁量行为重新再把他基础起来,这种努力忽视了裁量行为或者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所做的非常详细的量刑和处罚也好,我们可以想像以前听说过的某一个法院联合一个电脑公司,对量刑的行为输入程序让电脑量刑,这种看似公正实际非常荒唐,因为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不同的年代,在相同的时间也会因为事件的不同而不都,这对于主观能动性的保护和努力也都是不利的。这种量刑下的队伍也只能是越来越懒惰和平庸。这次对裁量权的尊重是理论和实践都应该做的事情。 第二对裁量权进行控制,最重要的是灌输一种法律的理念,法律的价值,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如果立法本身是正当的,正义的,保护的价值是不值得保护的。技术规范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把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精神忽略了替代了。 主持人:由于有质疑有问题,我给两位报告人协商沟通以后,我们采取契约原则,一人一分钟的回应。 刘莘:我回应一下湛教授的四个问题,他讲为什么用立法保留而没有用法律保留,从概念上说法律保留可以细分为两种,一个是立法保留,一个是行政法上的保留,行政法上的保留和立法保留的含义实际上不完全一样,行政法保留可以简单的说是职权法定的意思,所有的行政权利包括立法的权利都来源于法律,立法保留才是第8条、第9条说说的保留。 最后一个问题,湛教授提出是不是有矛盾,宪法56条上说公民依法纳税,那法不是法律吗?宪法一共有82个地方出现依法、法律这样的字样,但是经过宪法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个56条里所写的法律实际上是个广义的法律而不是狭义的法律。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