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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聚焦】
● 2006年6月《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提出、并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见2006年6月15日、22日《南方周末》4版《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王明高:“我不是腐败分子代言人”》等文,同作者马昌博),中国官员“死刑”存废正面临着《刑法》实施的紊乱时期。事实上,中国官员“死刑”的与否、已经通过余振东案已经有了历史的结论,但中国国家的《刑法》亟待作出响应的调整。否则,中国“死刑”的与否,正面临着历史以来“公正”与否的重大挑战;“死刑”到底要不要《刑法》法律作出规则?或就让审判的法院说话就算数?若国家《刑罚》没有作出任何调整,那么余振东案将受到法律与历史的双重质疑与挑战!?
2006年之后及未来,中国“死刑”与否,亟需中国《刑法》作出当然分明的游戏规则。还亟需中国《宪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13亿人作出实践或理论说明……余振东是最好的分水岭;2006年6月初,福建省政府下辖的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外逃,中国官场继续演绎着中国绝对特色的天方夜潭……
● 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 57年来“中国第一巨贪”——余振东案,已经不是余振东个人生生死死的命运问题了。除了余振东之外,还有余振东身后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累计已被查处、总数超过800万贪官的数字,身后还有在位及未来每年超过5000万在位、加上退役退休总数近8000万人的党、政、军各级官员。余振东最终获刑12年,一方面历史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腐朽的惨重失败,另一方面则推动着中国法律的进步与文明的历史性开始……
● 毫无疑问,余振东在与中国国家之间的这场“鸡蛋碰石头”中获胜了。一是赢得了生命,比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比原副省长胡长清、王怀忠(注:此二位副省长已被执行“死刑”)更有历史演进的意义;二是赢得了金钱财富,将永远、祖祖辈辈不可能的事变成了现实;三是赢得了全世界包括中国人在内对“人权”彻底的认知;四是赢得了中国“死刑”与全世界“死刑”的一次“绝对平等”;五是余振东从中国金融里盗取了真金白银,那是因为中国金融金蛋的确有空隙,如此发现“天洞”又成功钻了“天洞”的空者——余振东获胜了(不管任何人承认或是不承认),是中华民族5000年来、绝对不曾有过的历史性胜利!
2006:余振东“惊世录”
■文/巩胜利(著名中国问题学家)
一个人与一个国家《刑法》的抗衡,其结果是这个国家的《刑法》作出了必然的让步——没有按布旧颁的执行当然的国家《刑法》,甚至避免了千千万万个已被惩除或不被惩除、象他一样命运而被国家《刑法》惩除者……他,就是被誉为57年来“中国第一巨贪”的余振东。他不仅仅改变了自己不被“杀头”的命运,也从源头改变了中国《刑法》未来的新方向,还改变了中国800万及所有“贪官”的性质和命运……
很显然,发生在2006年3月最后一天、对余振东的判决,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本文中以下简称为《刑法》)来判决做出的!若真要按中国《刑法》来判决,那么余振东被判“死刑”是唯一的选择、被判数次“死刑”都绰绰有余不为过。现在是,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刑法》来判决此案,岂不违反《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本文中以下简称《宪法》)?
到2016年4月15日(距2006年的10年之后),一个跨越历史、改变了中国死囚历史、改变了中国法律、改变了中国人“贪官”游戏规则、只有53岁的余振东将走出监狱成为合法中国公民,中国将再现跨世纪、世界性的“第一英雄”!
中国第一案余振东案与中国《刑法》对号的罪例
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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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可能的罪名 |
涉案金额 |
《刑法》法定刑罚
(最高罪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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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人民币 |
港 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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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
67,7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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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28,000 |
《刑法》第382、383条,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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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
124,942,540 |
273,081,029,19 |
20,000,000 |
《刑法》第384条,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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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据诈骗罪 |
可能的其它罪行 |
《刑法》第68条,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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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金融机构人员挪用资金罪,逃汇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等 |
《刑法》第三章、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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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
贷款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等 |
《刑法》第三章、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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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
《刑法》第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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