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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的突出优势在于,公民以主动、直接的方式和公开、平等的身份参予立法,享受言论自由、信息对称、话语对等的权利,不同利益关系、不同意见可以面对面交锋诘难,使立法机关能更加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立法听证会,如果没有利益相对人论辩,没有相对观点交锋的,那就实际上类同于贴上新标签的座谈会、论证会。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法案,其立法信息、利益冲突的权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民主方式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再举行听证会已不大可能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和论辩,那就不见得非要搞听证会不可。相比之下,听证会即便是以很贫民化的形式举行,其所动员和耗费的立法资源还是会比座谈会、动员会大得多。
综观我国各地立法听证的实践经验,其成功之处大凡都有突出其论辩性的特点。之所以将论辩性作为立法听证会区别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或者说,使之成为我国立法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基于它自身所固有的优势和所应承载的立法民主的任务所决定的。
首先,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全面展示各方的意见。立法听证会是不同的群体、阶层、集团表达诉求、理性争辩的过程,它为不同群体就各自的利益展开对话提供了一个规范化平台。立法听证主要是就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对利益关系人有利益冲突或争论的有关问题进行陈述与辩论。有了这一论辩程序,就可以保障不同利益关系人通过面对面的诘问和答辩,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如果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缺乏一定程度的相对观点的有序对抗,就没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展开,民意伸张渠道就难以畅通。
其次,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充分暴露法规草案的矛盾,为听证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寻求利益权衡的打下了坚实基础。立法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应该是最公平、最权威、最理性、最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论辩过程就是形成真实、客观意见的过程,且往往是形成基本倾向或激发出权衡智慧从而升华到更高层次的理性整合的过程,从而避免了其他听取意见方式的或然性、倾向性、片面性和非客观性。利益关系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主要是通过陈述意见、观点交锋、相互诘问等来表达利益诉求,对立法施加影响。立法听证的价值定位在于强化利益博弈功能,弱化听取意见功能。所谓的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听证议题难以引致相对观点的交锋,听证会无疑就会开成座谈会。如果立法者难以听到客观真实的意见,也就难以辨别真伪和是非曲直。可以说,立法听证的核心和灵魂就是论辩。没有相对方的诘问和答辩,就难以充分暴露法案的缺陷,所谓通过利益的搏弈以实现利益权衡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一旦抽掉了立法听证制度的论辩性这个灵魂,它就与座谈会、论证会相去不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何必劳民伤财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座谈会、论证会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立法实践中,坚持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根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工作方针,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征求对法案意见的传统做法,对于保证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宝贵的执政资源和民主资源。座谈会、论证会的参会人员能够比较充分地不拘形式地发表意见,可与立法者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易于形成共识。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都是立法活动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座谈会、论证会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公开性、公众性,特别是论辩性不如听证会,但其互动性强,形式及程序较为灵活,议题范围广泛,简便易行,尤其是运作成本低等优势,是立法听证会所不能替代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的。也就是说,从广泛征求意见的角度看,这些座谈会、论证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听证会的作用。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如果把立法听证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以此来取代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为了赶时髦,标新立异,只是简单地将座谈会、论证会改称为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就不是社会公众期待的听证会,也难以达到广泛深入听证各方面意见的目的。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