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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荣根 江材讯:试论立法听证的论辩性

作者:俞荣根 江材讯 时间:2006-8-2 12:03:13 点击: 责任编辑: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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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立法听证的论辩度是提高听证质量的关键

 

既然论辩性是我国立法听证的灵魂,那么,开好立法听证会的关键就是要在“辩”上下功夫,提高听证的论辩度。听证选题、陈述人的遴选、旁听人的数量及其代表面的确定、听证程序的制定,主持的公正与艺术等等,都得从有利于论辩以角度来考量,服从于论辩,服务于论辩。对这一问题,我们也有一个认识过程。结合重庆市的几次立法听证,我们认为以下四点应予注意。

1、听证选题要有可辩性。听证选题能切中法案中涉及的各方矛盾的焦点,特别是要锁定公众方陈述人关注的热点,有争议的可能和价值,也就是说,要具有可辩性,这是立法听证论辩的基础。为此,立法听证一般应在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以后,甚至可以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因为,只有在这样广泛地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才能比较正确地判断哪是最适宜的听证选题。《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市民对此非常关注,加上这种起草方式当时还比较新鲜,各种媒体的介入,使之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通过一系列的公开化、民主化立法程序,立法机关对这一法规案涉及的几个矛盾焦点已了然于心,听证议题很自然地浮出水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议题有四个:

1)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关系。一是首次业主会议的启动程序。即是由业主按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会议,还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业主会议,或者由部分业主申请、房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会议。二是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在签定、变更物业管理合同,确定收费标准,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职责划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划分。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承担一般普通注意义务还是最大谨慎注意义务;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统一规定还是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的保安费标准一致;三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由法规规定还是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四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般治安责任由法规统一规定,人身财产的特殊保障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3)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一是物业维修基金缴纳主体:开发商、业主或由开发商和业主分别按一定比例承担;二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房管部门或专门机构;

4)普通(经济)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确定。一是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二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后期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听证是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以后进行的,各方争议的焦点已充分凸显,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选择也较易敲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议题也有四个:

1)暂停乱涂画、乱张贴者公开的电话号码使用功能;

2)禁止在主干道占道经营的可行性;

3)主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是由市还是所在区审批;

4)灯饰工程建设及运行成本的分摊机制。

200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20043月修宪,实现了“人权入宪”,完善了私产宪法保护,广大市民维护私人物权的意识和要求大大增强,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立法期望很高。为满足人民群众参予立法的热切愿望,我们审时度势,在该条例的起草阶段即举行了立法听证。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听证议题选了三个:

1)房地登记是否合一,两证是否合一;

2)登记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简洁;

3)房地产登记应记载的内容是否恰当。

这三次立法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都比较强,基本上达到了预想的效果。

2、双方陈述人及其在旁听人中的支持者的人数对等。立法听证中,诘辩的主体一般是利益关系人的相对方,双方陈述人地位的对等性是论辩双方的利益博弈均等的基础,而人数的对等又是保持这种对等性的基础的基础。这里所说的人数对等,首先是双方陈述人的人数要对等,同时,如果不可能让所有愿意参加旁听的报名者都成为旁听人的话,那么在旁听人的遴选上应尽量避免一边倒倾向,而应使支持双方陈述人意见的旁听人大致保持人数上的对等。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兼听不同乃至反对的意见,是立法听证应有之义。由于法规稿往往出自政府起草部门,起草机构及起草人总是着意凸显立法听证的征集民意性质或民意调查倾向,遴选陈述人时在双方人数对比上作一些处理,就很容易达到赞成意见占优势的效果。因此,要在立法听证中建立一种意见表达对等机制,来体现实质上公平、公正和正义,就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者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及支持其意见的旁听人的人数。我们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中,就从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各选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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