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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陈述人。在物业企业方陈述人中,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还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重庆物业管理》杂志的负责人;业主方陈述人主要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业主及律师。
3、陈述人的陈述能力要对等。听证陈述人的选定,尤其是听证陈述人的论辩能力,对听证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说,双方陈述人人数对等因有客观的数量标准,尚比较容易做到,那么,要把握好双方陈述人陈述能力的对等就很有难度了。但难度大并非不可能,问题是要有公开、公正、规范的遴选程序,准备工作上要下功夫。如果没有公正的听证陈述人选择机制,被部门利益倾向或听证机构的主观期望等因素所左右,就难以确保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被选定为陈述人参与听证会,听证的公正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就必然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听证陈述人一般是由听证工作机构依照报名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难免会给听证陈述人的选择留下过多的自由操作空间。一是强势组织由于占有天时地利人和,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表达渠道,甚至同某些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更容易向立法者施加影响,而且他们使其利益法律化的愿望很强烈,法规起草伊始,一些部门、行业、集团等强势组织的影响力一般就已强力触及,因而抢先甚至优先报名简直太容易了;二是公众方或反对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个体利益分散,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缺乏组织动员资源,报名上慢半拍甚至失去机会是常有的事。尤其是,某项立法涉及整个群体的利益可能很大,但对单个个体来说利益可能不大,其参与立法听证的相对成本可能远远大于个体收益,因而表达其利益的愿望可能并不强烈,而且其表达的条件、能力均处于劣势,因而难以选定真正能够代表弱势方利益、全面准确陈述意见的高素质人选。其结果,就很可能使反对意见成了听证中弱势群体,在听证中处于劣势,弱势者更弱,强势者更强;三是由于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总是期望在立法过程中反对性意见少一点,立法过程顺利一点,可能会无意识地对提出反对意见且论辩力强的人产生排斥心理,从而可能影响陈述人的正确选择。因此,我们既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考虑陈述人的广泛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要注意实现陈述能力的对等。在陈述人确定程序上,不能仅由听证机构进行“遴选”,要从选择机制上确保那些特别支持和特别反对某立法议案的人最积极参加。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听证前1个月在媒体公告听证议题,征集听证陈述人;陈述人报名时表明自己对相关议题的观点,经审查双方不同观点后,引导陈述人双方充分协商,从100报名者中各自确定12人,基本实现了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也体现出陈述人选择上的公开,避免了选择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陈述人的陈述机会要对等。陈述机会的对等主要体现在听证程序的对等上,即陈述时间相等、陈述顺序对等,以保证利益相对人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防止听证机构从程序上操控听证过程,以使听证结果有利于某一方面。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善于控制节奏、把住大局,把立法听证会引向深入。听证主持人一般只从《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上掌握听证进程,听证人原则上不向陈述人提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中,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的各12名陈述人,每3人为1组,每组负责1个议题的陈述发言。每组的陈述人自行确定第一陈述人、第二陈述人和第三陈述人,第一陈述人做主题发言,时间10分钟,第二、三陈述人做补充发言或辩论性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双方3名陈述人分别依次交叉发言。陈述结束后,主持人从律师、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中各指定1人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形成了物业企业方与业主方“高手过招”的格局,收到了良好的论辩效果。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