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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胜利:“彭水诗案”到底错到哪里?

作者: 时间:2006-11-10 12:26:47 点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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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条举世最大的航船,载着13亿中国人、谁都无法阻挡的破浪前进。

 

20061024,中国重庆发生震惊中外的“彭水诗案”——“文字狱”终于有了初步的新结果:1024,彭水县公安局通知公民秦中飞,撤消对秦中飞的“取保侯审”决定,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给秦中飞造成伤害“表示道歉”;彭水县检察院一口气之下、神不知鬼不觉的主动为秦中飞办理完毕了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关押29天、每天赔偿73.3元,于1024下午将赔偿款2125.7元交到给秦中飞手中(见20061026《南方都市报》A13版),事件发生历史性大逆转。这真是一气呵成、当断必断啊。彭水县执政者、以执法系统费尽心机一个多月办定的“彭水诗案”,为什么在917前后县委副书记孟德华“代县委书记出面表澄清”时还表示“这决不是小题大做,把彭水成绩都否定了”(见20061019《南方周末》“法治”版),而只几天后的1024、在一夜之间该县却要不顾一切要“平反”、彻底脱离所有干系,惟恐跑不掉而遭受中国13亿人的拖累、谴责啊?!

 

看彭水诗案成了今日中国的“错案”、“表示道歉”的报道,却没有提及秦中飞被关押这29天是否应该有“精神损失”的赔偿,是否侵犯了中国《宪法》中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但按照中国或国际法律的规则,凡冤假“错案”除了“政府赔偿”之外,“精神损失赔偿”也是家常便饭。在中国《宪法》列出第33条第三款“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至今依然没有任何可以法律对座入号、保护此项法律实施的任何操作细节。

 

因为执政者一手包办、制造了这样破天荒的冤假“错案”,当然要付出精神和物质的代价。同理可证,公民违法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政者制造了冤假“错案”,也当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惩处——这也是一个正常国家“用法律来统治人民(公民),人民(公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最起码的国家生态环境,从而再次凸现了对“执政者”进行法律约束的5000年之结。

 

做为震惊今日中国、绝对经典的“文字狱”——彭水诗案,秧及100多个中国公民,真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那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执政、执法的社会秩序、环境,更让人应接不暇、无不称奇的是:为什么一手制造了“文字狱”的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见20061019《南方周末》“法治版”)从“立案”、到“错案”、结案赔偿,再从全黑到全白、到180度的大转弯都是公检执法者——“权力”全部就是自己办案、又是全部都自己说话算数赔偿了?(就连必须由公民自己主张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也以执政者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就包办代行办毕),中国公、检、法制衡的司法环境秩序到哪里去了?这是为什么?“彭水诗案”到底有什么过错、错在何方?

 

“彭水诗案”,做为当地县委、县政府及政法部门所办理的一个在中国法律程序框架下的案件——诽谤罪,他首先违背了中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必定要件是:“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才定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权”;法律客体是:“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为“告诉才处理”。更重要的是:县委、县政府及政法委员会没有任何权力办理“诽谤罪”,按《刑法》规则,只有“法院、公安”才有权办理此类案件。

 

基于国家《刑法》的以上游戏规则,彭水执政当局自己“对号入座”,案件怎么能由国家法律所认可成立?更何况该诗正文的第一句“马儿跑远”中的原县委书记马平,是贪官“数额巨大”20061024《文摘周报》第8《一条短信引来牢狱之灾》一文);至于“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等在当地都名副其实。彭水县党政当局没有任何权力来办理此案。

——从法律程序之错、到事实认定之错,以及县委副书记挂帅,纪委“协助办案”,县检察院检察长审查等等,都决定了此案越权、无中生有、扑风捉影、《刑法》源头证据缺失、“人治”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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