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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法治国”、“法制国家”,就是这个国家“用法律来统治人民、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是“民主与法制”在这个国家、社会底具体实践。
● 法律,就是平衡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人与人、人与国家、执政者与非执政者的一种“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法律,是一种公共社会的公器,不是用来此对彼的“专政”(“专政”,是在特定环境下的一个专用名词)。
法律制约的天然法则
官 公民 公民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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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
权 利 |
B
S |
义 务 |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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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权力 |
暴光 |
自由 |
特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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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权 |
自由 |
暴露 |
丧失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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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义务 |
权利 |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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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衡 |
基本和谐 |
上表注释:①、在上表中,B为执政者;S为非政者。②、能够制衡,则社会基本和谐;不能制衡,国家则矛盾、冲突。③、不管是强势的执政者或是强势的非政者,则国家、社会都必然处于长期的紊乱之中。④、在法律意义之下,没有一劳永逸的执政者,象大自然那样一岁一春华秋实、有一朵花儿开,就有一朵花儿败。
(一)
中国是一个有5000多年历史的“人治”国家。“新中国”的前40多年,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依法治国”或确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换句话说:中国前40多年完全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而是一个、一直在延续的“人治”社会。
“新中国”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发萌于上世纪90年代中叶。据历史考证: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第一次历史性的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概念——这是自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进行到第47年之后,才历史性第一次认识到并提出要建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
1997年9月12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报告第一次确立、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也是唯一的执政党、绝无仅有的第一次明确跨越党派体制——无产阶级专政、主旨要“依法治国”来建设这个国家。
20世纪末,“依法治国”在全球更加深入人心。时至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国”开始形成中国的共识,在当年全国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国首次通过了《宪法》修整案。在中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次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曾被废止的中国《宪法》、第一次将“依法治国”载入国家《宪法》的母本法律之例。
到2002年11月8日,唯一的执政党、中共16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不管是这个国家的“民主”、还是这个国家的“依法治国”,都绝对无法与唯一执政党所兼容,因之“依法治国”在“新中国”近60年几乎一直是寸步难行。更为严峻的是,所谓的“依法治国”就不允许任何政党实施这个国家——“依法治国”、几乎成了未来中国难以跨越、一辈接一辈前赴后继的“未竞事业”。
——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发生巨变之后,中国发生“六四”之后,“新中国”近100年所发生、最明显的国家秩序、国家源头的变化。
小结⑴、“新中国”之所以自1949年到1997年才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说明“新中国”自创始就没有建立过“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本没有想起要建立一个“法制国家”。所以,中国以前的“国法”值得历史的审视与重建。
小结⑵、人治的“新中国”,出现废止《宪法》,国家主席、元帅之死,文化大革命等也实属必然,因为没有任何中国法律或程序来阻止、并能够当然阻挡住“大跃进”“文革”进行下去;但谁又能当然废止这个国家唯一母本《宪法》的可能呢?2005年3月15日,中国《宪法》才历史性的第一次承认“保障人权”,这说明过去中国的57年以来、中国公民“人权”根本短缺——其结果是中国公民“人权”权利被历史性悬空,“新中国”及未来的“人权保障”则面临着历史以来的“人权”重建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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